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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信用商务网【官方网站】 · http://www.ccbn.org.cn     发布时间:2016/12/23

——2016年5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乐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16年3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4月27日以法规草案形式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落实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的需要。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要求“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国务院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已将地方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进展,作为对各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条例》是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的需要。《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提出加快省级信用立法,制定、完善信用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制度,尽快形成“顶层设计+信用运行+支撑保障”的制度框架。
    (三)制定《条例》是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的需要。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过去侧重金融领域和企业信用管理转变为全面覆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加快实现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趋势不可逆转。这就迫切需要我们通过立法对全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全省信用信息的有序归集和共享。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以规划为引领,以平台建设为支撑,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应用服务为目标的框架体系。为确保我省信用信息管理有法可依,2014年省信用办组建《条例》起草小组,多次深入有关部门、市州县及外省调研学习。依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参考借鉴了十余个省区市的同类地方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于2014年12月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64个省直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条例(草案)》送审稿。2016年3月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经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委再次修改完善后,4月27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省人大领导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田承忠副主任亲自主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带队进行立法调研,对《条例(草案)》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七章,三十八条。
    总则,主要是明确了立法目的、条例的适用范围、社会信用信息的定义、立法原则,提出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目标任务。第二章工作职责,主要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在信用信息管理中的工作职责,确定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体制。第三章信息归集,主要是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内容范围,归集的程序、渠道以及原则和要求等,重在解决信用信息归集难、信用信息填报不规范等问题。第四章信息应用,明确了信用信息披露、公示、查询、共享方式和信用监管方法,强调了政府在推进社会信用信息运用中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社会活动、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运用方式,以及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建设的具体措施等。第五章异议处理,明确了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事项的范围、方式,责任单位处理异议申请的程序方法,规定了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则,指出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责任追究方式。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条例》生效的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为了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归集的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归集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自然人信息。”
    二是明确了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源单位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受理异议申请。
    三是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信息限于各级政府、部门已经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各地、各部门提供的非公开信用信息,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照信源单位认定的查询权限,采取实名认证及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政府各部门之间共享和使用非公开信息,亦需获得信源单位的授权和省信用办的批准,防止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归集的信用信息被滥用。
    四是明确了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平台归集的信息应当按照信息提供部门明确的安全级别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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