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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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不折不扣讲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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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树人品 创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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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地方政府政务诚信建设的实践困境及对策分析
摘要: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在各领域信用建设中处于引领地位。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和公信力、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随着各级地方政府对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视和关注,政务诚信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化发展,但在实施推进过程也遇到了诸多问题与挑战。
在当前奋力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的关键时刻,必须多措并举,从强化政府职责、整活多元力量、优化工作机制等层面着力全面提升政府行政的诚信水平、健全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夯实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切实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对深化社会信用和政府政务诚信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作出系统性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一环,日益受到重视并不断取得有效进展。
近年来,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实践中,政务诚信建设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201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阐述了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了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地位。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政务诚信在提升各地政府公信力、引领各领域信用建设、弘扬全社会诚信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价值逐渐被肯定与认可。
但是,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也逐渐凸显,各地方政府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迫切需要找到解决路径,本文结合政务诚信建设实践作以探索。
一、新时代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价值意蕴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政务诚信”被称之为是“第一诚信”。“政务诚信是诚信建设的核心,是党领导诚信建设的首要目标,对全社会诚信建设具有引领作用”。政务诚信概念的提出,最早源于2006年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
2011年,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上,再次指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政务诚信越来越受到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政务诚信建设更是刻不容缓,始终处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位,继《指导意见》后,在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政策法规中多次被重点部署安排。
从政务诚信的内涵看,它主要指政府各级政务机构在获得权力进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政务机构及其人员主体在法治条件下诚实守信总体行为的具体表现。它既包含了政府机构的诚信理念、诚信制度,更体现了政府政务机构及其人员主体对全社会、对全体公民践诺诚信的具体行动。
党的十九大以来,政务诚信建设处于更关键位置。政务诚信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府行政效能的强弱,关系到社会其他领域的信用建设的好坏,关系到诚信社会的有效构建。尤其是在当前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对于持续推动政府转职能提效能、引领其它领域信用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治层面: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和公信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政务诚信建设,作为深度检验国家治理水平的基础性工程,是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政府公信力的重中之重。构建一个守法守信、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是当前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牢固树立群众路线的根本。
政务机构及其人员主体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通过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环节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得以提升;通过“阳光行政”提高政务工作透明度,通过引入政务诚信专项督导、社会监督、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提高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等提高政务人员信用意识、规范政务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依法监督,树立起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这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具有重大意义。
(二)经济层面: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重要阐述,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等重要要求。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务诚信建设是完善打造开放、包容、法治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程,是新发展阶段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因素。
市场经济必然先是诚信经济、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必然也应该是诚信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不断完善信用约束来优化市场童年环境,也要在发挥政府这双“有形的手”作用的过程中,注重诚信建设,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深度融合。
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各地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就是重要举措。强化政务机构及其人员主体信用服务意识,改进其与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在政策有效兑现、政务公平推进、服务效率提升等政务流程各环节做到认真负责、守信践诺,有利于优化创新信用融资环境,提升政府在外来投资者心目中的诚信度、美誉度和感召力,增强市场主体投资信心。
(三)社会层面:营造良好诚信氛围,推动建设诚信社会
政务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诚信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整体信任度和社会诚信建设的稳定性,在推动诚信社会建设中发挥不可比拟的引领示范作用。政务机构及其人员主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是否诚信,会直接影响到政府与公众、政府与企业等之间的契约履行效果。政务机构及其人员主体不讲诚信、无视承诺,必然破坏政府与公众、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信机制,直接导致公众、企业等对政府的不认同、不支持,影响政府公信力。
通过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政府能够提高其服务效率和服务公平、公正,增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关系,推动社会各界共同遵守诚信规范,进而带动企业诚信、个人诚信等其它领域信用建设,促进社会诚信意识的培养和传播,营造人人崇尚诚信、事事践行诚信的良好社会生态,夯实诚信社会基础,增强诚信“软实力”,推动整个社会向更加诚信、更加和谐的方向发展。
二、当前政务诚信建设的积极进展和实践困境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不断演进,政务诚信在“社会价值体系与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推动下,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一)积极进展
1.政务诚信建设顶层设计日益成熟和完善
自2006年“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重要论述提出以来,在党代会报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多项文件中都对政务诚信建设进行了部署安排。政务诚信建设顶层设计向着更全面、更深入、更精细的方向发展。
2.法治、高效、阳光、廉洁政府建设成效显著
政务诚信建设是构建法治、高效、阳光、廉洁政府的关键驱动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合规,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促进民主参与和政府与社会的有效互动,确保政务服务人员主体廉洁自律。在完善政务诚信框架体系的过程中,不仅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更加有效推动法治型、效能型、透明型、清廉型政府建设。
3.地方政府政务诚信创新示范引领效应凸显
政务诚信建设的成功经验及创新实践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形成了一种积极的示范带动效应,不仅促进了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增强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为民服务能力,同时也激发了各地在政务诚信建设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整理相关公开资料,发现全国28个省市区出台了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文件。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形成了很多创新亮点内容(见表1)。
如杭州市率先提出打造“最讲信用的城市”,首创《杭州市诚信机关行为准则》,是全国第一个涵盖机关单位和公职人员诚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连续5年积极开展政务诚信建设第三方评价;沈阳市2022年发布全国首个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评价地方标准《沈阳市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与规范》,随后又发布《行政村诚信评价指标与规范》《区县(市)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与规范》,逐步形成以“地方标准”为标志的政务诚信示范品牌;河南省在新华网、新华财经、新华信用等平台联合策划开设“党政‘一把手’谈政务诚信”专栏,介绍经验做法,关注度极高。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我国不同地区之间政务诚信状况仍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从相关媒体报道的舆情事件中很容易发现,个别地方政府的失信行为时有发生,相关政务诚信缺失问题仍然存在,甚至某个方面还比较突出。
(二)实践困境
1.政务失信行为纠正不彻底
“政务失信是政府作为诚信主体减损、破坏、失去社会信用的不良状态”。个别地区政务机构仍然存在前期承诺、后期变卦的行为;前期承诺过的某项政策或项目,后期却没有按照承诺的时间和内容履行,有的甚至直接违约。有些政务机构及其人员主体在处理相关政务时,发生非理性行政行为,有不遵守法律法规、对不同群体或企业采取不同的执法标准等情况,行政命令背离国家的法律、政策,存在不廉洁、不公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政绩造假、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使公众对政府的诚信度、公信力产生怀疑。
此外,一些地方新上任的政府官员不愿意处理前任领导留下的问题或矛盾,不承认前任领导的政绩,强调自身任职后的新政策和新工作重点,导致一些政策和政府项目因领导更换出现执行中断或改变。还有的地方政务机构,新上任官员急于在自己任内做出一番政绩,但又片面地认为继续推行前任政策是“炒别人剩饭”,“另起炉灶”才能有所作为,对前任政策“一刀切”式地批判、丢弃,大搞所谓的“新气象、新举措、新招数”。这种“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式的政务行为可能导致政策的不连贯性和不稳定性;政策的变动容易引发投资风险,严重时甚至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公众对政府承诺的信任,成为发生群体事件等现象的诱因。
2.政府决策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不够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进行合法监督”,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决策和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信息透明公开程度仍有待提高。在公布重大政策或项目草案时,可能未能充分、及时地公开全部相关信息,决策过程中“暗箱操作”现象依然存在,公众获取的信息有限,难以做出有效的反馈,导致信息不对称。在某些行政审批中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现象,即利用公权力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正,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的决策和行动产生误解,质疑政府公信力。
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个别领域仍然存在行政决策缺乏民主讨论和征求意见等情况,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不够畅通、机制尚不完善,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制度尚不健全。此外,尽管目前有公民参与决策的多种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政务机构仍局限于传统的发放征求意见稿、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存在踩点式征求、表面征求现象,执衷于走过场搞形式,不追求具体化、不敢具体化,不愿意采用多元化在线平台及相关数字化工具扩大征求范围。
个别政务机构甚至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把意见箱挂在没人看得见的角落,反馈意见电话要么是“您拨打的电话无人接听”的提示,要么是“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的提示,存在公众反馈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即使收集到公众意见,一些政务机构对于收到的意见或建议处理反馈不及时,公众迟迟收不到官方回复,很难了解到自己的建议是否被考虑及是否对最终决策有影响。这些问题的出现会影响公众参与程度、参与意识的提升,不利于政府与公众的有效沟通,容易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
在监督体系构建中,虽然国家提出了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横向监督机制以及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估机制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监督手段不足、监督效果有限等问题。个别地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仍会受制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横向监督机制的联动效应不强,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由于个别政务机构在重大决策制定、公共资源分配、项目审批、财政预算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程度不够,使得公众和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增加。
此外,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只是把第三方评估当作一种形式,往往干预过多”“政府成了第三方评估背后的‘主人’”,第三方评估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升。目前在我国部分省份仍未建立统一有效的第三方监测评价机制,仍未将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纳入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环节,个别地区选取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评估手段、评估范围、评估流程等方面不够科学、不够合理,在评估结果的分析和应用中容易引起质疑。
另一方面,受限于当前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缺乏有效的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对于政务机构及其人员主体的失信行为记录、公示、追责、信用修复等方面的制度机制仍有待细化和完善,个别地区仍然未能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对于政务机构及其人员主体的失信行为,缺乏明确的失信惩戒机制,惩戒力度不足,未能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导致失信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应有的惩罚,一些政务人员在利益驱动下轻易违背诚信原则。
此外,对于政务机构及其人员主体的守信行为激励和考核机制还不够成熟,守信行为的衡量标准和对应的激励层级有时并不清晰,如何将信用等级与具体激励挂钩,以及如何动态调整激励层级等问题亟待解决。
4.政务人员现代诚信意识、职业道德水平仍需提升
根据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统计发现,有近千余件关于“官员失信”的案件,这些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政务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都存在着懒政怠政、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有一部分人把当官作为光宗耀祖、谋求个人利益的渠道”。这种“变质”的权力观,导致部分政务人员现代诚信意识缺失,法治观念、服务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作风腐败现象也尚未根除;他们滥用手中权力,在信息报告、数据统计、事务处理等方面可能存在瞒报、虚报、造假等情况。
另外,还有一些政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较低,对待工作敷衍塞责、对待群众冷漠无情,无视组织纪律,忽略公共服务本质属性,对职业道德认知不清。近些年来,在关注点较多的政务舆情中,出现较多此类现象;有些政务人员在接待群众咨询、办理业务时,服务态度差,缺乏同情心,互相推诿扯皮,滥用手中权力刁难群众。政务人员作为直接面对公众、处理政务的关键环节、形象载体,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损害了公共利益和政府形象,更削弱了政务机构的公信力和社会效能,不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5.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备
伴随着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信息支持和技术保障,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能够准确和及时记录、评估、反馈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政务诚信状况。但依据当前情况,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完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务诚信建设的质量和进程。
一方面,在信用数据质量上,信用归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不同政务机构、企业、金融机构间的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尚不健全,没有形成“应报尽报、应归尽归”的信用信息供应链,一些信用数据分散、孤立,形成数据孤岛,影响了信用评估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此外,在信用信息共享中如何更加严格地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避免数据泄露、滥用和侵犯公民权益,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也是一个亟待完善的环节。
另一方面,在信用智慧化建设及应用中,个别地区信用智慧化的应用场景、数据共享范围受局限,有些还没有完整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一体化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操作能力较低。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新形势下政务诚信建设效能和政务诚信信息化的应用水平。
三、新时代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着力点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贯彻落实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的重要环节,更是助力政府行政效能和公信力提升的重要手段。当前正值奋力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时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包括“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等“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
面对不同地区政务诚信建设过程中的薄弱问题,我们应明确目标,多措并举落实各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任务,切实提升各地区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质量,强化治理能力,提升治理效果。
(一)强化政府职责,全面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1.稳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有效举措。
一方面,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职责体系。在“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上再下力气,将政务机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厘清,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防止清单之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广泛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在一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上,要积极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呼声和建议。在决策执行、决策评估等环节,要特别注重将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切实落实到位。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机关最重要的职能,执法的规范化尤为关键。要始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将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入脑入心,将公正、准确、透明的执法程序贯穿执法全过程,将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走深走实,确保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稳步提升。
2.加速推进政务透明化
积极推进阳光行政,深化政务公开,要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原则,持续把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各环节的公开要求落实到位。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形成了五个创新点:包括政务公开内容,政务公开的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等。政务公开尤其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各级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要及时、全面、准确,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到位,将各政务机构权力、责任清单等实行动态化、常态化、完整化更新,确保信息不滞后、不漏缺,便于公众及时、完整掌握。同时,也要特别注意运用新兴网络媒体如Weibo、WeChat、TikTok、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及相关智慧政务平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拓宽政务公开广度、深度。其次,继续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如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环保生态、食品药品安全等,要进一步完善这些领域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到应查可查。再次,优化各政务机构之间数据信息开放共享的方式方法,逐步实现各类信息在政务平台上的一体化管理和使用。此外,要尤其注重政务舆情的有效处理,加强政务人员在舆情收集、舆情研判、舆情回应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能力提升,对任何舆情都能够做到不回避、不失声,真诚回应、及时公开。
3.系统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政务信用承诺,既是当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严格规范政务行为的有力抓手,更是有力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题中之义。要逐步推进相关政务机构及其人员主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政务事项的完成期限、保障措施、服务质量等内容,公开向公众及有关主体做出政策承诺,特别是在涉及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投标等重点领域。
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对中期、终期承诺履行情况定时抽查、做好记录,将践诺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及诚信档案。相关监督部门要把政务机构的目标落实情况、守信践诺情况等一并列为评价政务诚信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在对其依法行政行为进行考核时予以重点关注。一旦发现有不守信、不践诺、朝令夕改等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持续加强政务服务效能
行政服务效率的提升,是现代化政府治理体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各级地方政府依托各类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进一步对现有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流程等开展了多次梳理和精简,取消了相关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冗余环节。但是,作为一项涉及流程再造、技术升级、队伍建设、服务创新等多个层面和维度的综合性、系统性工程,仍然有部分环节需要持续提升和改进。
一方面,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有效性、时效性上再发力,及时、准确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让“不多跑”“一次办”“不见面审批”等措施成为常态;进一步优化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措施,有效推动政务服务多元化发展,有条件的地区或部门可以尝试增加网站、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等多种服务方式,满足不同群体需求、尽快实现从“能办”到“快办”再到“好办”的质的提升。
另一方面,要继续深化数字化转型。持续构建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让“互联网+”在政务服务领域得以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联动,切实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服务管理新体系。此外,还要继续强化政务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考核评价,确保其具备高效、准确办理业务的能力和提供优质服务的态度。
(二)整活多元力量,持续健全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1.加快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
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诚信监督和约束,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快构建一个立体化、全方位的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明确建立专项督导机制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方法,细化考核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制定涵盖政务公开、决策科学性、承诺兑现、守信践诺、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具体条款,严格组织机构与职责划分,可以尝试联合纪检、审计、法制等部门成立专门政务诚信督导机构,对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等的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价。
在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上,要坚持从严从实,将政务诚信评价结果与政府绩效考核挂钩,其好坏将直接影响主要官员的提拔任免、重大项目审核、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等。要进一步建立正面激励机制,对政务诚信表现优秀的地区、部门、政务人员等给予表彰和奖励,树立典型示范。同时,要严格实施失信惩戒制度,对存在政务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政府融资、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相应限制。
2.加大横向政务诚信监督力度
作为政务诚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各级地方政府要逐步修订或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在监督的法律责任、义务和程序上予以明确,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来自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把办理、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评价考核的重要因素。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强化来自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相关对口业务工作上的监督。探索建立跨部门的诚信信息共享平台,在实现政务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实时了解其他部门的政务诚信状况。各部门间可以制定科学合理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一旦发现某些部门或其政务人员出现了政务失信行为,立即对其进行联合惩戒,在资金分配、项目审批等方面对其实施“连带”影响。
3.强化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外部非政府监督力量
地方政府建立社会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监督等非政府监督体系是一项重要的机制创新,旨在强化外部监督力量,提升政务公开透明度。
首先,在社会监督层面,“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是防范诚信缺失的有效措施”。立足于政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通过设置专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如热线电话、网络投诉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途径。适时举办听证会、座谈会等大型公众参与活动,让公众能够更加直接地对政府决策和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表达和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政府决策过程,就政策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监督过程中,要尤其注重媒体监督,建立政务机构与媒体的定期沟通机制,及时、准确公开相关政务信息,支持各类新闻媒体对其进行深度报道、评论,切实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其次,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层面,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委托独立的、资质信誉良好的信用服务机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第三方机构,制定清晰的评估标准和公开透明的操作规程,对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政府政策执行的有效性、政府服务承诺的兑现情况等开展多维度全方位量化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有效应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的再监督,形成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
(三)优化工作机制,夯实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1.建立政务人员诚信教育培训长效机制
在开展常态化的公职人员诚信教育的过程中,持续加大培训力度。相关部门可以联合各地党校(行政学院)探索制定详细的政务人员诚信教育培训规划,明确诚信教育培训的内容、对象、方式、时间安排、预期成效等,把诚信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把相关诚信教育学习内容如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政务诚信知识、案例剖析等统一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安排,建立常态化教育培训机制,切实增强政务人员的诚信意识。
在课程体系建设、多元化培训模式、教育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上提质增效,注重结合当前形势和热点问题,适时更新诚信教育内容。在理论教学中增加新型政务诚信问题的解析、应对策略等课程,在培训方式上除传统面授教学、在线学习外,增加模拟演练、实地考察、模范典型分享会、主题研讨等方式方法,提升教育的实效性、感染力。此外,要建立诚信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机制,将政务人员参训情况、学习成果纳入个人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考量范围,对于在诚信教育培训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2.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作为政务信用管理体系的两个重要支柱,守信激励机制与失信惩戒机制从两个维度对政务人员行为规范构成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编织了一张政务人员诚信行为的“防护网”。通过正向激励、负向约束双管齐下,有效驱动各类政务人员守信敬业、廉洁奉公。
因此,首先,要持续完善政务诚信考核机制。切实将个人诚信表现纳入公务员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以及职务晋升等重要评价指标,确保守信者在晋升、评优评先、绩效奖励发放等方面获得实质性激励。坚持物质激励与非物质激励相结合,设立相关守信奖项或诚信奖励基金,对政务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公开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荣誉称号、职务晋升等,加大媒体报道和宣传,弘扬传播正能量,增强政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其次,要持续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明确政务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惩戒措施、惩戒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政务失信记录系统,将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政务机构在行政履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如被开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司法判决等,一并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系统,做到公开透明、有据可查,形成全社会可查的信用档案。
同时,在失信惩戒实施中要注意分类分级。可根据政务失信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建立分类分级的惩罚机制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职务调整、财政资金扣减、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限制职务晋升、公开曝光等。
再次,要加强政务人员个人诚信档案建设。“推进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建设,旨在以规范、科学的公务员信用信息记录为核心,对公务员诚信履职进行合法、正当、高效的监督和激励,是以法治方式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的重要探索”。要重点依托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加大政务人员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将个人的诚信记录、失信记录一并纳入档案系统,促使政务人员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自律自警。
3.强化信用权益保障和信用修复机制
这是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构建一个公开、透明、规范的信用环境,让信用管理体系既能够有效约束失信行为,又能够给犯错误的主体纠正错误、恢复信用的机会,促进社会信用秩序健康发展,要特别注重强化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流程。
一方面,注重健全信用信息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颁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只允许在法律授权或者信息主体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依法依规收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在明确信用修复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有效期、变更规则等内容的基础上,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特别是对敏感信息和隐私信息,要进行特殊保护,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个人未经许可的泄露、篡改、非法使用。同时,建立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和更正权机制,允许信息主体查询自身信用记录,对错误或者不实信息提出异议并要求及时更正。
另一方面,注重完善信用修复流程。“信用修复为失信主体提供主动自新的途径,是引导失信主体向善守信,为减少或退出惩戒所实施的一种救济手段”。要按照202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信用修复条件、途径、程序,对于已经知错改过的政务机构或个人,通过履行责任、补偿损失、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经审核确认后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对于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必要时可以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教育培训、辅导服务等方式,帮助失信主体理解修复过程,提高其自我修复的能力。
四、结语
政务诚信建设作为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和公信力、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始终处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位,其重要性愈发凸显。我们既要充分肯定近年来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的积极成效,更要深刻把握当前在政务失信、政府决策透明度、民主参与度、监督机制、信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因此,在新时代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从政府诚信行政水平的提升、政务诚信监督体系的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的优化等方面,充分调动政府、社会、公民等多方合力,通过持续改进创新、完善优化,逐步建立科学、有效、可持续的政务诚信治理体系,推进各地区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高质量发展。
本文作者:李琳(中共河南省委党校省直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