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知识
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
诚信,让制度和行为...
诚信对企业的重要性...
诚信缺失成为中小企...
从品牌的兴亡看诚信...
对信用一般性意义的...
企业诚信考量社会责...
信用管理
国际信用管理的实践...
企业家如何坚持诚信...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包...
完善企业信用管理的...
信用管理定义、意义...
信用管理与信用服务...
重要文件及党和国家...
典型案例
宝钢不折不扣讲诚信...
碧生源加强企业领导...
诚信打造医药企业旗...
诚信生存之本 创新...
诚信树人品 创新出...
从蒙牛诽谤门看企业...
从三鹿事件看企业诚...
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规制 、经验与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发展志愿服务和推进诚信建设成为塑造社会文明风尚的重要举措。在志愿服务事业高速发展以及其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价值的情境下,将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建设势在必行。探究志愿服务与信用两者间的内在联系,以统筹立法规制和明晰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属性为着力点,创新志愿服务的权益激励机制,进而实现志愿服务的信用价值创造功能,成为塑造社会新风尚的重要方式。
一、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源起
(一)社会信用的志愿服务意涵
1.经济信用的原义
社会信用的最初意涵指向经济领域的信用,重在履约践诺。自然经济时期,信用贯穿于直接的以物换物、间接的以货币为交换媒介的交易过程和债权债务关系中,表现为人对人、人对物的信任。曾康霖指出,西方经济学所理解的信用就是市场主体在交换和交往活动中产生的信赖关系[1]。厉以宁将信用视为一种信任和承诺,以合同形式呈现或建立在道义习惯上,是对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2]。董辅礽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不仅仅是作为道德规范的诚信,还应从授信人、受信人的经济关系角度来理解[3]。此时的“社会信用”主要为经济学界所关注,学界研究聚焦在经济学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信用”属于狭义范畴。
2.“道德信用+履约践诺+守法”的扩展
在市场经济下,“人格信任”发生危机,“系统信任”须被建立。经济领域的信用概念已不能完全涵盖信用内涵,把信用视为某种制度安排成为必然趋势。许多学者开始从哲学、法学角度出发,将研究聚焦于“制度信用”的分析。其一,关于“法律信用”和“道德信用”关系的探讨。在回溯传统的基础上,王淑芹从哲学角度提出信用包括两种形态:法律信用和道德信用,需将各自的强制性和自律性有机结合,共同维护经济信用[4]。而后,王淑芹又指出信用具有广泛的外延,不局限于经济领域,若缺乏政治、法律信用的保障,经济信用也将流于形式[5]。石新中也通过阐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发现加强信用立法的必要[6]。在市场经济中,须充分发挥“制度信用”的优势。其二,关于信用的规范价值分析。社会诚信包括伦理规范、行业规范和法律规范三个层面的内容,而法律制度能够规范个人自利行为和法人诚信问题,是对另外两项内容的强制性保证[7]。王若磊则把信用与法治的结合视为促进现代经济增长的制度保障,实现了关系信任向普遍信任的转变[8]。这证明了将制度引入信用建设更有利于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此外,《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国家、社会、公民层面的价值追求需体现到政策法规中,转化成具有刚性约束的法律规定。有学者以此为政策背景,探讨了信用立法的问题。如吴弘认为,现代社会的信用不应仅存在于观念层面,更应上升至法律层面。同时,道德入法具有可行性,并为落实道德观念提供法律保障[9]。王伟揭示了“社会信用体系”是通过法律制度来实现弘扬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基本目标[10]。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将诚信价值观融入信用立法中,使其转化成强制性的信用制度,方能保障道德诚信的有效践行。
3.志愿服务内涵的融入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拓展了原有“社会信用体系”的范畴,实现“社会诚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合理互换使用。[11]在现行有效的“社会信用条例”中,“社会信用”普遍被定义为信用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履约践诺和遵法守法。同时,地方社会信用立法也逐步扩展出以志愿服务为代表的社会公益的评价形态,丰富了信用治理的内容维度。如在发布了“社会信用条例”的21个省份中,河南等8省份明确规定将志愿服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占比约为38%。学界关于“社会信用”的研究也回应了国家政策的发展。吴晶妹提出,广义的信用包括诚信资本、合规资本和践约资本三部分内容,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对应[12]。章政、张丽丽指出,不能将信用局限于道德诚信、履约践诺和守法合规的范畴,否则将与实践中的信用属性相异[13]。随着大数据和信息数字经济的发展,信用内涵在不断演变,并向社会公益层面扩展,有学者将志愿服务和社会信用相结合进行研究[14]。贺志峰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正向积极的志愿服务能提升社会信任水平[15]。王晨岑探究了诚信建设、志愿服务制度化、青年信用体系建设三者的关系[16]。李月、王伟进探索将志愿服务和社会信用相结合,以推动和创新基层治理方式[17]。刘海军则直接探讨了信用和志愿服务的相关性,并提出将志愿服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借助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志愿信用数据的应用共享[18]。在此情境下,“社会信用”的内涵不断扩张,并延展到志愿服务领域。广义的信用涵盖了诚信道德、履约践诺、守法义务、社会责任(社会公益)等四维之义。以志愿服务为代表的社会公益已经成为信用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内在逻辑
1.德性诚信的外在体现
儒家诚信强调对自我真实本性的忠诚,倡导将内心修养和实践行动结合,培养个体的“诚信”精神,主张个体诚信能够做到知足,即个体“思诚”“诚之”能带来精神上的快乐和满足感。德性诚信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个体内在的道德自觉;二是个体外在的实践行动;三是个体获得的精神满足。志愿者具备的道德自觉、志愿服务的行动属性以及志愿服务带来的精神满足都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德性诚信的内涵。志愿服务与信用的诚信道德维度相契合。
2.社会信用的公益之维
一方面,志愿服务作为获取信用资本的一种方式,其有效记录完善了信用数据。青年信用是青年获得社会信任的资本[19]。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及相关技能培训信息是个人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夯实了青年信用记录数据的基础。另一方面,志愿服务促进了精神文明、社会文明进步。《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志愿服务是践行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途径。”志愿服务精神以“助人为乐”“与人为善”“兼济天下”等传统社会道德精神为根基,集中表现为“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强调奉献他人和互助友爱,推动社会进步。两者作为一种道德理念,共同的价值目标在于引领向善向上的社会风尚,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此外,志愿服务作为精神文明的行动载体,将社会道德理念付诸实践,激发了社会成员参与热情和道德认同的形成,从而引导更多社会成员在实践中贯彻精神文明的内涵。
二、志愿服务融入社会信用立法的规制形态
地方层面的信用法制建设正在持续推进, 已初见成效。2017年6月,上海在信用法制建设探索的实践基础上,出台了第一部综合性社会信用地方立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2017年至今,全国共有21个省份公布了“社会信用条例”。此外,全国有27个省份出台了“志愿服务条例”或“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志愿服务融入各省社会信用立法的规制形态,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信息融入:志愿服务记录的信用转化
在21个发布“社会信用条例”省份中,河南、广东等8个省份明确规定将志愿服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占比约为38%;27个颁布了“志愿服务条例”或“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的省份中,河南、山东等7个省份明确将志愿服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占比约为26%。
“社会信用条例”和“志愿服务条例”在各自立法中存在信息分类形式的差异。“社会信用条例”侧重于对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志愿服务条例”则强调对志愿服务记录分类。在社会信用条例中,有的省份通过分类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信用信息,如甘肃省、江西省等;也有的省份进行概括规定,没有对其进行明确划分,如河南省、重庆市等(见表1)。以志愿服务信息的性质为标准,各省份志愿服务条例将志愿服务记录分为“良好”“不良”两类。河南、山东、福建、内蒙古自治区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将“良好志愿服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上海、江苏、浙江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则把在志愿服务中产生的不良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管理(见表2)。
志愿服务信息融入信用信息的立法规制程式存在省际差异。志愿服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形式、归集地标准的分散、多样。具体而言:一是公共信用信息分类标准不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样态,部分省份按照混合标准进行分类,且具体内容不一。二是志愿服务信息属性不统一。由于各省份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不统一,志愿服务的信用信息属性也呈现出不统一的现象。三是志愿服务信息归集地表述不统一。有的省份将志愿服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如河南省;有的省份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如重庆市、江西省等;还有部分省份归集至“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见表1、表2) 。
此外,信用信息专项立法中对志愿服务融入信用信息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在现行有效的6部地方性专项法规中,关于志愿服务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与“社会信用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呈现出共同的特点,即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不统一、志愿服务信息属性不统一和志愿服务信息归集地不统一(见表3)。
(二)修复介入:信用生成的方式
信用主体权益受损后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享有的救济权益,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础制度安排,能够有效保护私益[20]。信用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享有消除权、修复权等权益救济。
在21个发布了“社会信用条例”的省份中,广东、辽宁、天津和海南4个省份明确规定鼓励失信主体通过参与志愿服务进行信用修复,占比约为19%。一方面,4个省份关于受理申请单位的存在多元化规定。如广东省表述为“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或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单位”;辽宁省规定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专门人员”;天津市表述为“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海南省则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单位”。另一方面,信用修复在立法中更多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办法更多由相关部门后续进行规定。4个省份都规定了志愿服务是信用修复的一种方式,未对其程序进行说明或者解释,而将具体实施办法交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而在“志愿服务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将志愿服务作为信用修复的途径之一。
(三)权益塑造:志愿服务的信用激励
守信激励是一种新型的法律激励机制,也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在21个发布了“社会信用条例”的省份中,陕西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4个省份较为明确地规定将志愿者作为守信激励对象。27个颁布了“志愿服务条例”的省份中,上海市和北京市明确将志愿者个人或志愿服务组织作为信用激励对象。地方社会信用立法对守信激励对象、措施进行了概括规定。守信激励对象主要表述为“表现突出的”“优秀志愿者”等。针对志愿服务的信用激励措施也交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等另行制定。此外,陕西、贵州、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的“社会信用条例”对信用激励措施的范围进行规定,包括就业、教育、公共服务等领域(见表4)。
三、社会风尚: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实践指向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国家层面的发展战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两部门在全国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各地积极试点和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在志愿服务信用积分获取及兑换、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修复等层面的实践逻辑,对塑造和实现社会诚信风尚的治理目标产生正向影响。
(一)志愿服务信用积分获取及兑换机制的建构与运行
《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指出:“鼓励采取服务积分、时间储蓄等方式,完善礼遇回馈和信用激励机制。”积分兑换成为新时代志愿服务一种有效的激励制度。信用积分引入志愿服务,使无偿行为变为有偿行为,有效调动社会众多资源并产生激励效用。志愿服务积分制度包括获取转化和兑换应用等多个层面的内容,具体实施而言:一是各地区以技术为支撑,加强平台建设,完善志愿服务时长与信用积分兑换载体功能。同时,推出志愿服务信用积分转换模式,构建个人信用积分指标评价体系,将志愿服务时长量化为信用积分,使志愿者的奉献可视化、可计量。二是志愿服务信用积分兑换应用方向广泛,涵盖物质、精神等领域。“信用+”志愿服务模式成为有效推动群众参与志愿服务的激励措施。三是针对优秀青年志愿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其领域基本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走向精细化、类型化。
(二)“信用+志愿服务”塑造诚信文化的实践路径
信用治理的发展离不开诚信文化的土壤。诚信文化建设和发展需要以教育教化为主要方式,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文化认知,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最终引导群众通过实践外化为诚信行为。各地从队伍人员、项目活动、典型宣传等层面探索“信用+志愿服务”活动。一是通过资源统筹,组建“信用+志愿服务”专门队伍。二是通过形式创新和项目品牌打造,以“信用+志愿服务”方式宣讲信用知识、营造诚信环境,促进志愿服务和信用在基层治理中的融合发展。三是通过典型宣传,提升“信用+志愿服务”影响力。诚信文化建设更强调实践性,志愿服务作为诚信文化建设的实践路径,有力激发了社会公众活力,培育了社会诚信美德。
(三)失信主体权益救济的志愿服务信用修复机制构建
不良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开展个性化修复和提供修复细则,鼓励不良信用主体通过参与志愿服务的方式完成信用修复。如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政府发布《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修复总体要求、实施条件、程序规范等内容进行规定,鼓励不良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制定个性化修复举措,并将失信主体参与志愿服务的情况作为信用修复的重要参考。在此基础上,该市执法局推出“信用修复为你跑”举措,策划多个主题的志愿服务活动,使企业参与志愿服务完成信用修复。又如山东宁津构建了“两平台四模式”的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平台的“积分商城”,实现“志愿积分”与“诚信积分”的转化,而后将“诚信积分”应用于轻微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实现志愿服务嵌入信用修复机制。
四、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发展困境
(一)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制度统筹动能不足
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志愿服务融入地方信用立法和地方专项制度总体动能不足。一是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立法依据缺失。如部分省份的“社会信用条例”并未涉及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规制内容或并未完全涵盖所有内容维度。二是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立法协调不足、地方专项制度统筹缺失。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具体规制存在差异,如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标准不一、志愿服务的信用信息属性不一、志愿服务信息归集地表述不一、信用修复主体不明晰等,不利于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区域协同发展。
(二)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标准不统一
志愿服务融入地方信用立法存在志愿服务的信用信息属性及归集地不统一、信用修复的受理单位不统一及程序模糊等问题。一是志愿服务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缺乏统一标准,其主要表现在公共信用信息分类层面、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属性层面。二是志愿服务作为信用修复方式标准存在差异。各省“社会信用条例”在信用修复的关节点上缺乏操作性规定。
(三)志愿服务的信用激励效能亟待扩展
现阶段志愿服务的信用激励存在激励对象覆盖面较窄、激励措施力度较小等问题,最终导致激励效果不明显。志愿服务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局限于表现突出的志愿者,而非面向更广范围的社会群体。同时,以省级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专项信用立法为例,以志愿服务为代表的社会公益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比例小。此外,当前志愿服务的信用激励措施形式较为单一,信用积分兑换物品、服务的力度较小,资金的缺乏也会导致志愿服务的信用激励无法实施,相关保障措施尚待落实。
五、优化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发展路径
(一)统筹推进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统筹完善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立法体系,需持续推进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法制化进程,具体而言:一是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基础性立法出台,以原则性、概括性的条款对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关键环节进行规定,通过积极吸纳地方信用立法的实践经验,对地方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予以关注和回应,将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地方经验上升为国家意志。二是增进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地方立法协同,须发挥区域信用建设作用,协调好省域内府际关系,打破“碎片化”治理壁垒;需增强省际内制度协同,以省级地方性法规统领其他较低层级的信用立法,其他专项制度也应遵循较高层级制度文件的规定。
(二)明晰志愿服务信息属性定位及融入程式
志愿服务信息作为信用信息的组成部分,信用积分的转化应用又以志愿服务信息为基础。一是明确志愿服务的信用信息属性。国家层面须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统一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标准,将志愿服务时长和评价纳入信用信息采集范围。二是统一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及分类。国家层面应审慎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地方层面以此为基础,可补充编制“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规范管理,以降低信用信息整合成本。三是实现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共享使用。通过完善志愿服务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及时上传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信息,借助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化管理,推动地方志愿服务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与“志愿中国”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志愿中国”平台与“信用中国”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构建志愿服务信息归集的共享机制。
(三)实现志愿服务融入信用修复的权益拓展
允许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的目的在于鼓励信用主体“自我纠错”,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完善志愿服务融入信用修复须进一步明确志愿服务信用修复责任主体、操作流程以及适用范围。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应负责接受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申请、审查相关材料并作出修复决定。信用信息中心作为信用修复的主管部门,应明确不同领域的失信行为的修复标准,确保同一领域的同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标准一致,从而为信用修复责任主体提供指导性意见,切实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实践中须积极拓宽以志愿服务为方式进行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创新信用修复手段或方式,以满足失信主体多样化的信用修复需求。
(四)增强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的激励效能
推动志愿服务融入信用治理应调整“重惩戒,轻激励”的总体思路,发挥信用激励的积极效用。一是丰富信用激励措施,通过扩展志愿服务的联合激励对象、领域、保障资金投入、完善积分兑换管理办法,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良好氛围。二是发挥信用激励宣示效应。通过整合社会媒体资源、加大对志愿服务守信激励的宣传力度,深化群众对于“信用+志愿服务”的理解,激发群众参与志愿服务积累个人信用,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倡导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
(五)提升志愿服务信用价值的创造效应
建立志愿服务发展和信用价值培育的内驱机制,需从认知养成和实践外化两个层面着力,以发挥志愿服务创造信用价值的功效。一是以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促进信用价值的社会认知养成。通过创新志愿服务精神的传播载体,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工具,推出形式多样的反映志愿文化的作品,发布志愿服务活动信息,加大对优秀志愿者事迹的宣传力度,扩宽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渠道,加深全社会对志愿服务精神的理解,潜移默化影响公民认知,从而促进社会关于信用的价值认同。二是以创新志愿服务活动领域拓展信用价值实践的可及路径。通过挖掘和整合志愿服务资源、大力推广“信用+志愿服务”模式,帮助社会公众形成对信用价值的再次认知和认同,最终推动社会整体认知和行动的统一性。
基金项目:2022年度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志愿服务制度化进程中诚信激励机制的建构与完善研究”(编号:2022NDYB17)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曾康霖,王长庚.信用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35-39.
[2]厉以宁.正确认识信用体系对经济发展的作用[J].政策,2002(05):26-27.
[3]董辅礽.关于信用和信用体系[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2):204-208.
[4]王淑芹.论法律信用与道德信用的特性[J].道德与文明,2003(05):54-57.
[5]王淑芹.信用概念疏义[J].哲学动态,2004(03):16-19.
[6]石新中.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中国信用立法[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0):25-27.
[7]孙国峰.社会信用的制度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2(05):106-109.
[8]王若磊.信用、法治与现代经济增长的制度基础[J].中国法学,2019(02):73-89.
[9]吴弘.诚信价值观融入信用立法研究[J].东方法学,2018(01):81-90.
[10]王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理解分歧及其辨析[J].人民论坛,2021(25):90-92.
[11]类延村.政府推进诚信建设的法治模式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23.
[12]吴晶妹.从信用的内涵与构成看大数据征信[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6):66-72.
[13]章政,张丽丽.中国公共信用体系建设:特性、问题与对策[J].新视野,2017,(02):59-65.
[14]王春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背景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创新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6(06):84-87.
[15]贺志峰,张网成.志愿服务的社会信任功能实证分析[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0(02):88-96.
[16]王晨岑.基于诚信建设与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青年信用体系建设[J].当代青年研究,2020(06):27-31.
[17]李月,王伟进.志愿服务和社会信用相结合:基层治理创新的新路径[J].中国志愿服务研究,2021(01):186-200+206.
[18]刘海军.嵌入信用的志愿服务制度:何以可能与如何有效? [J].中国行政管理,2023(08):48-54.
[19]吴晶妹.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应用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5):46-56.
[20]罗培新.遏制公权与保护私益:社会信用立法论略[J].政法论坛,2018(06):170-180.
作者:类延村,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罗琪,西南政法大学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
本文刊载于《重庆行政》202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