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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彰显法治温度


信用商务网【官方网站】 · http://www.ccbn.org.cn     发布时间:2025/7/10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此次法律修订的一个亮点,就是确立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该法明确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一制度的建立,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宝贵的“信用修复”机制,为真诚改过者铺设了卸下历史包袱、重启人生的制度通道,有助于违法者更好回归社会,彰显了法治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行政执法体系中最基础、最广泛使用的手段之一,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案件数合计788.1万起;2019—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处的治安案件在800万起左右。这些被查处的案件所留存下来的治安违法记录,却可能衍生长期影响:基于特定职位对诚信、安全的合理要求,如参军、涉密岗位等,考量相关违法记录确有必要,但在普通入学就业、社会荣誉授予、基层自治参与等众多方面不加区分地加以限制,则往往缺乏合理关联,可能为曾受治安处罚的公民贴上了难以消除的“标签”,使其在承担责任并真诚改过后,依然面临融入社会的无形壁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对相关群体重返社会权利的高度重视。相比之下,治安违法案件基数更为庞大,行为社会危害性通常相对更小,其当事人回归社会、重启生活的正当需求同样迫切。此次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正是国家积极回应社会治理现实痛点、破解权利保障困境的精准施策,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惩戒与修复并重”的理念。

    对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应当将其置于我国法律体系对危害行为分层治理的整体框架之中加以理解。我国经过长期法治实践,针对社会危害行为构建了一套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违法—犯罪”分层治理体系。在这一体系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被界定为“违法”,主要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整和规制,通过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手段予以矫正。而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触犯刑法的行为,则被认定为“犯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进行调整,施以刑罚。两者虽在危害性程度上存在“量”的差异,但在保护法益和行为类型上具有高度同质性,并通过紧密的法律衔接条款形成有机整体。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在侵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法益的规定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很多内容是基本一致的,仅在情节或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这种“违法—犯罪”的分层设计和衔接,体现了治理的体系化与专业化。

    可见,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共同构成我国违法犯罪记录封存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未来立法的完善方向,应是进一步构建起层次分明、标准清晰的封存架构:对于重罪记录,基于维护社会安全的底线要求和公共利益的重大考量,仍需保持必要的警示机制和严格的查询渠道;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则需对考察期、悔罪表现等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进行审慎封存,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而对于基数最大、社会危害性普遍更低的治安违法记录,则应实行更为严格的封存标准,最大限度地消除其可能带来的不当社会标签效应,为当事人扫除回归障碍。这种基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梯次设计的“分级封存”模式,既符合法治的比例原则,也有助于平衡社会安全与个人权利保护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配套规则的细化和关键环节的完善。具体而言,需要从三个维度进一步深化制度设计,形成一套符合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内在规律的、强有力的规则体系。

    一是分类管理的精细化。适用范围的合理性对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预期功能的实现具有直接影响。 治安违法行为涵盖范围广泛,涵盖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等多类别,行为性质与危害程度存在差异。例如,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辱骂推搡与涉及危险物质存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虽同属治安违法,但其潜在风险和对公共利益的威胁程度存在显著不同。未来,在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过程中,有必要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特定群体受害等类型的违法行为,在封存范围、解封条件或查询权限上设定更为审慎的标准,避免“一刀切”可能带来的治理漏洞。

    二是行刑衔接的协同化。封存制度的效力贯通则需要强有力的跨部门协作作为支撑。实践中存在大量经司法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但需移交公安机关作治安处罚的案件,涉及记录在司法与行政系统间的流转。如果缺乏高效、规范的跨部门协作机制与统一的信息平台支撑,在移交环节出现信息不畅,可能导致本应封存的记录被不当滞留、查询甚至泄露,使制度效力在关键节点“掉链子”。对此,应当搭建一套标准化的跨部门协同框架,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安全共享,明确相关记录移交过程中的相应义务、责任主体、操作规范等,确保制度在程序转换中良性运行。

    三是权利保障的实质化。封存制度的目标在于为当事人扫除融入社会的制度性障碍,这要求配套规则必须直击痛点,堵住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暗门”与“后窗”。一方面,杜绝“变相查询”。参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中免除报告义务的规定,未来,在治安违法记录封存配套规则中,应依法免除相关人员在入学、就业、重要资格审查等事项中的主动报告义务。杜绝通过“背景调查”“社区证明”“要求出具无违法证明”等变相手段违规获取封存记录。另一方面,对依法查询结果加以严格限制。 基于特定案件侦查等法定理由,并履行严格程序进行的查询,其结果的使用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于授权目的,严禁任何形式的滥用。如当事人认为其封存权利受到侵害,如遭遇歧视、发现记录被违规查询或泄露时,应当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支持当事人向相关监督机构投诉、举报,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保封存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作者:王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来源:《学习时报》2025年7月9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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