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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若干措施》助力信用主体重塑信用


信用商务网【官方网站】 · http://www.ccbn.org.cn     发布时间:2026/1/6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黑龙江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局会同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联合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明确,统一通过各级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信用信息。“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集中公示黑龙江省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市(地)“信用中国(城市)”网站集中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

    《若干措施》明确,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者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对于屡次出现轻微违法行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若干措施》明确,“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

    为解决信用主体异地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办理“多头跑”问题,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局将持续推动各市(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创新建立信用修复跨区域互认合作机制,推行“属地协助办理”模式,优化信用修复流程,破解信用主体异地信用修复办理难题。在信用主体积极主动整改自身失信行为,全面履行法律义务的基础上,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无需信用主体往返异地办理、提交佐证材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合理优化信用修复工作流程、降低信用修复成本,助力信用主体重塑信用。

    目前,哈尔滨、天津、石家庄、杭州实施交通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修复跨省域“四城通办”;佳木斯、伊春、双鸭山、七台河、鹤岗、绥化、黑河市构建省域内信用修复“七城通办”机制。

    来源:信用中国(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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