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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将建立运输物流行业失信“黑名单”
信用商务网【官方网站】 · http://www.ccbn.org.cn 发布时间:2019/8/2
8月1日,国家发改委就《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8月1日~8月14日。《意见》指出,将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
《意见》要求,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同时,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意见》同时具体规定了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道路货物运输领域、公路货运站场经营领域、水路运输领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国际货运代理领域、海关监管领域、铁路运输领域、民航运输领域、快递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快递领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都将被视为严重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失信主体将被拉入“黑名单”。
根据《意见》,上述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为从事运输、仓储、装卸、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
《意见》要求,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同时,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意见》同时具体规定了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道路货物运输领域、公路货运站场经营领域、水路运输领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领域、国际货运代理领域、海关监管领域、铁路运输领域、民航运输领域、快递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快递领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都将被视为严重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失信主体将被拉入“黑名单”。
根据《意见》,上述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为从事运输、仓储、装卸、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