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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高水平法治经济、信用经济


信用商务网【官方网站】 · http://www.ccbn.org.cn     发布时间:2026/5/20

建设高水平法治经济、信用经济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尹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一重大论断科学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内在统一关系,深刻阐明了法治在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为建设法治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法治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与时代要求

    从理论逻辑来看,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内在统一。“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其有效运转依赖于经营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清晰的产权界定、自由的交易规则和公平的竞争秩序。市场机制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依靠法律确认经营主体资格、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契约履行。法治以其权威性、稳定性和制度刚性,为市场运行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政府行为划定边界、设定规则,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为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缺乏法治保障,容易引发经营主体信用缺失、资源错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横行、权力不当干预等问题,“市场行为就会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公平竞争就会失序”。

    从历史逻辑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于法治的完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本质上就是法治不断完善、法治经济不断成熟的过程。党的十四大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根本法形式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施行,逐步构建起覆盖经营主体、产权保护、交易规则、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市场化程度大幅提升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法治贯穿经济体制改革全过程,强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编纂民法典、立改废释一系列重要法律,系统构建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这标志着我国法治经济建设进入全面推进、系统集成的新阶段。

    从实践逻辑来看,建设高水平市场经济必须建设法治经济。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较好解决了经济发展面临的法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法治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特征,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都对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法治经济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把一切经济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才能稳定市场预期、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经济发展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夯实法治经济制度根基

    (一)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 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经营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平等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为建设法治经济奠定了宪法基础。法治“固根本”保障作用核心体现在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平等长久保护产权上。建设法治经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将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贯穿法治经济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实现产权依法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以法治保障全面落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完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陆续施行或者修订,为集体经济夯实了坚实的法治基础。要以国有资产法立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为契机,切实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完善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体系。民法典物权编初步形成了我国国有资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应当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国有资产法立法,及时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立法层级,构建由国有资产法、专项国有资产法律、专项国有资产法规规章组成的系统全面、结构合理、衔接紧密、协调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体系。国有资产法应当界分国家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分别构建国家所有权代表行使机制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明晰国有财产的权利归属和人民属性。明确国有资产范围和取得方式,划定国家所有权确认和保护的权利边界。合理划定国有资产类型,为与专项国有资产法律衔接和各类新型国有资产预留空间。界定代表、受托、受权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明确委托授权法定程序和具体权限责任。明晰直接支配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家出资企业等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夯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构建全口径各环节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与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实现有效衔接。以法治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要在法律上确认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明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战略产业集中,强化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要以法治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市场化运营。要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各类要素活力,发挥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与公司法相衔接,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制约,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三)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法治经济建设必须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放在突出位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也从法律和制度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地落实,以法治手段实现了产权的全面平等保护。“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应当加强各项配套制度和相关制度的立改废释,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民营经济。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落实落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打破“天花板”“玻璃门”等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要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要聚焦投融资便利,集中破解民营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参与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苦练内功”,加强党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领导,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内部治理、强化合规管理、树立契约精神、诚信守法经营。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创新收益权。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严厉打击“远洋捕捞”等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民事纠纷刑事化等现象,真正给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

    三、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法治经济制度保障

    市场经济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无数的交易构成市场,经营主体依据市场规则形成市场价格,引导各类要素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配置。市场功能的发挥以有效市场为前提,维护市场有效性、克服市场失灵,需要政府有所为,不断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法治经济,必须以法治破除市场壁垒、规范竞争秩序、畅通要素流动,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一)以法治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大国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回旋余地大、内部可循环。拥有超大规模且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方能充分发挥我国市场规模优势,在更大范围内通过充分竞争实现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方可最大限度以自身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掌握激烈国际竞争中的主动权。必须以法治推动实现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要素资源市场,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持续释放超大规模市场红利。

    (二)以法治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法治是要素资源自由流动、高效配置的根本保障,应当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和数据等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促进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畅通流动、高效配置。

    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实现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基础制度,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精准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构建支持“长钱长投”的政策体系,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压实发行人和“看门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市场和数据市场,统一数据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交易流通、安全治理、监管等规则,推动技术要素和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赋能数字经济发展。破解户籍、社会保障、公积金等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积极探索空域、排放权、超大城市机动车号牌等新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法理依据和实现路径。健全市场化要素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畅通要素流动渠道,保障不同经营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

    (三)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法治经济的重要标志。公平竞争是有效市场的基本前提,是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是法治“稳预期”保障作用的集中体现。

    我国已形成较为健全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要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为抓手,废止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各类监管规则,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营造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依法清理废除限制市场准入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经营成本和经营行为、歧视性监管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消除要素获取、资质认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壁垒,推动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细化平台经济、公用事业、医药、金融等重点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强化公平竞争领域执法司法,依法处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知识产权等市场乱象。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行为,引导企业提质优价,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

    (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建设法治经济,最终要落脚到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让各类经营主体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得好。

    坚持平等保护,夯实营商环境法治根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是平等。要实施好民法典、民营经济促进法,把依法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全面清理歧视性、排他性政策规定。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

    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许可、备案事项,严禁以备案、登记、年检、认定等名义变相设置许可。制定并公开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明确政府权力边界,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深化“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理顺市场监管体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及时把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成熟做法、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加强涉营商环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规定。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推动营商环境建设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

    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要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支持参与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完善促进和保障对外投资体制机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要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加强跨境法治合作,推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建设。

    四、加快建设信用经济,营造法治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法治是信用体系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建设信用经济,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对于法治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人无信不立。一切交易活动都建立在经营主体信用的基础上,诚实守信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信用缺失则交易成本畸高、市场秩序失序、要素循环不畅。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范围越广、经营主体越多,信息不对称就越突出、机会主义倾向就越严重,必须依靠健全的信用体系降低交易风险、提升交易效率。生产力水平越高、市场化程度越深,对信用的要求也越高。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涵养经营主体契约精神、强化诚信意识,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规则;有利于政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利于金融机构基于信用作出风险评估,破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利于形成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对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经济需要法治保障。建设法治经济,必须全面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建设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要加快社会信用建设法立法,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修复、安全保护等规则,明确信用主体权利义务,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坚实法律保障。加快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规范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实现正向激励与负向约束落地落实,推动形成诚信社会氛围。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提升失信惩戒措施设立立法层级,合理限定失信惩戒范围与力度,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防止过度惩戒。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健全异议申诉渠道,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信用体系良性运转,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

    充分认识信用的基本内涵和信用经济的本质特征,聚焦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清理与诚信履约联系不紧密、不必要的信用评价,严格限制经营主体失信信息的范围。简化企业信用修复程序,明确修复标准,帮助失信企业重建信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事前承诺、分级监管与事后核查相结合,事前以信用承诺替代申请材料,合理配置监管力量、对失信企业精准监管,事后加强评估核查,从而提升监管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培育信用服务机构,规范信用销售、信用消费行为,推动信用理念与经济社会发展各环节深度融合,以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2AZD093)的研究成果〕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6年第2/3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6年第16/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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