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知识
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
诚信,让制度和行为...
诚信对企业的重要性...
诚信缺失成为中小企...
从品牌的兴亡看诚信...
对信用一般性意义的...
企业诚信考量社会责...
信用管理
国际信用管理的实践...
企业家如何坚持诚信...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包...
完善企业信用管理的...
信用管理定义、意义...
信用管理与信用服务...
重要文件及党和国家...
典型案例
宝钢不折不扣讲诚信...
诚信打造医药企业旗...
诚信生存之本 创新...
诚信树人品 创新出...
坚持以人为本 诚信...
借诚信之风扬力量之...
北仑:进出口企业“...
信用承诺是破解失信困局的善举良方
信用承诺是破解失信困局的善举良方
——浅论信用承诺在社会信月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〇 连维良
一、信用承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守信践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论语》中的“言必信,行必果”,到《礼记》中的“信者,德之基也”,再到民众广为崇尚的“立身以立信为本”,无不彰显着中华民族对诚信的高度尊崇。将信用承诺理念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是对中华民族传统守信文化的赓续与升华,是对古老信仰在现代治理框架下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当前,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对政府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海量经营主体与有限监管资源之间的矛盾,监管成本升高、响应速度滞后、施策精度不足成为普遍困境。能否找到更具效率、更低成本、更可持续的治理方式,既能激发市场活力,又能有效防范风险?信用承诺的制度化建设正是这样的重要突破之一。它激励经营主体和自然人主动就守法诚信做人、守法诚信做事、守法诚信经营作出自律性承诺,或要求经营主体或自然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享受政策优惠等情境下,主动对其行为合规性、信息真实性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我约束声明,以主动的守法诚信获得政府和社会信任,简化审核程序,提升办事效率,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1]。
信用承诺不仅仅是流程的简化,更标志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被动惩戒向主动约束、从事后追责向事前引导的重大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信用承诺解决的不仅是效率和成本问题,而是更深层次地推动监管逻辑的重构和信任关系的重塑。政府更大力度的“放”,是基于对经营主体的更加信任,基于对信用监管的更有信心,基于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所产生的更强约束力和威慑力;经营主体更加主动的“诺”,是源于不断提升的诚信自觉,源于对信用有价、守信有益的充分感知,源于对失信成本远超预期利益的深刻认知。深刻理解信用承诺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创新,对正确把握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路径至关重要。
二、信用承诺制度是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的善举良方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自觉主动地或根据国家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求,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守法诚信做人、守法诚信做事、守法诚信经营等作出的一种书面或电子化承诺,包括根据相关要求对自身的信用状况、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作出的郑重承诺。大量实践表明,信用承诺是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的善举良方。“善”在于治理理念,化被动为主动,激发内生诚信意识;“良”在于机制设计,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构建低成本、高效益的失信“防火墙”。信用承诺以“制度之善”唤醒“人心之诚”,用“承诺之慎”承载“信任之重”,蕴含深刻的治理智慧与重要的人文价值。
(一)信用承诺抑制失信行为发生的作用机理
信用承诺之所以能有效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其作用机理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为承诺而自律,因为自律而设防,从而主动规避失信。作出信用承诺,是严肃的自我约束仪式,会激发承诺主体内在道德责任感和行为谨慎性,唤起自律意识,主动校准自我行为,主动为失信设防,主动规避失信风险,从而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2.因为承诺而知晓要求和后果,因为知晓要求和后果而知敬畏,从而谨慎地远离失信。承诺者必然会仔细、慎重地阅读乃至斟酌承诺的内容,对所作承诺之分量有清醒的认识,理论上不会出现因为不知情而失信的情况,不会因为不知后果而不顾后果。承诺条款的具体化、明确化,使承诺者对失信代价的严重性十分清楚,形成清晰的行为边界和强大的威慑力,倒逼主体谨慎远离失信。
3.因为承诺而担责,因为担责而慎行,从而有效地防范失信。信用承诺书是明确的责任凭证。依照民法典,信用承诺作为自愿作出、内容合法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失信行为,承诺书便成为清晰界定责任、进行依法追责的关键证据,从而使承诺主体不敢轻易违背承诺。
4.因为承诺而公开透明,因为公开透明而受监督,从而不愿和不敢失信。承诺一旦作出和公开,承诺的内容及履诺行为便置于社会公众、同行业主体、产业链关联方等多元主体监督之下,增加失信行为被发现概率和声誉受损成本。特别是进入新媒体时代,社会监督作用更为强大,任何违背承诺的失信行为都会无处遁形,并且会付出远高于法律惩戒的代价。
5.因为承诺而纳入监管,因为受到监管所以不敢乃至不能失信。在信用监管制度日益完善的大背景下,承诺一旦作出,便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依据。承诺主体及其承诺内容会全覆盖地纳入信用监管范围,相关政府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的监测、核查等方式,监督承诺履行情况,违背承诺将依法依规依诺予以问责[2]。
信用承诺以内在约束触发外在约束,二者紧密结合,构建了防失信、促守信的制度环境和文化氛围,从源头上降低失信行为发生倾向。
(二)信用承诺是破解转型期失信困境的重要制度创新
社会转型期是发展机遇与变革活力深度交织的阶段,规则重构、观念嬗变、体制变革等因素叠加,易引发诚信规则模糊、监管资源紧张、惩戒效能不足、失信行为高发等系列问题。信用承诺以慎重承诺填补规则空白,主动自律强化诚信认知,为转型期信用建设提供重要制度支撑。
1.能够通过弥补转型期规则缝隙破解失信高发困境。转型期的显著特征是制度变革存在阶段性断层,既有制度的治理效果不及预期,新兴领域、跨界场景快速涌现,新规则制定与落地存在时滞。其间易出现部分主体借“无明确禁令”投机取巧,导致失信行为高发且难以追责。信用承诺通过引导经营主体和自然人在规则覆盖不足或模糊的领域,作出规范的信用承诺,明确行为边界、履约要求及违约后果,以依诺约定的规则约束主体行为,弥补阶段性法规缺位,从源头减少失信高发问题。
2.能够通过强化诚信理念破解转型期诚信意识模糊困境。转型期利益格局快速调整,易致部分主体陷入“重短期利益、轻长期信用”的认知偏差,传统诚信文化影响弱化与现代信用共识未完全健全共同作用,导致部分经营主体和自然人存在错误的诚信认知,比如,将守信视为额外负担,将失信看作生存技巧,甚至形成“守信者受损”的认知偏差。信用承诺通过显性强化诚信理念,将“守信有回报、失信有代价”的逻辑具象化,有效纠偏模糊认知,筑牢“守信是本分”的社会共识。
3.能够激发主体自律破解转型期监管资源不足困境。转型期社会经济活动复杂性显著提升,经营主体大量涌现,新型交易场景持续增加,而监管资源增长滞后,全覆盖、强干预的传统监管模式常陷入顾此失彼的困境,部分领域出现监管盲区。信用承诺通过激发主体自律意识,形成内在约束,节约监管资源并优化配置,使有限监管资源相对集中投向失信高风险领域,有效提升整体监管效能,缓解转型期监管资源不足的压力。
4.能够通过主动预防破解转型期失信惩戒缺位困境。转型期失信行为呈现手段隐蔽、形式多样、辨别困难等特征,如网络虚假交易、隐性违约等,易引发“发现难、取证难、惩戒难”的监管困境,部分失信行为因缺少法规依据难以及时受到惩戒,即便是已有的惩戒措施,也常因滞后性和力度不足难以挽回失信造成的损失。信用承诺通过事前预防减少失信,间接弥补了惩戒措施的缺位。承诺主体在行动前预判违约后果,权衡违约代价,从内在抑制失信冲动;承诺的公开化使得失信行为更易被监督和发现,有助于打破“失信脱责”的侥幸心理,破解惩戒缺位导致的失信蔓延问题。
(三)信用承诺是效胜他律的重要自律性规范
信用承诺作为自律之举,相对于他律性外部约束机制,在成本、效率、社会效果等方面具有诸多优势。
1.立足于不失信,而不是失信后如何补救。信用承诺重在防患于未然,推动治理从“事后灭火”转向“事前防火”,彰显事前预防的治理逻辑。不失信相比失信后补救更具效益、更有意义。失信后补救如同在破损的碗里补瓷,即便补得再精细,裂痕也永远存在;无论以何种方式补救,损失已客观形成;即便能弥补部分损失,亦无法消除已成事实的失信记录。
2.立足于自我约束,而不是高成本的外部监管。正是因为信用承诺立足于自律,立足于不失信,所以可显著降低高成本的外部监督。比如,助力差别化信用监管,对高风险主体“利剑高悬”,对守信主体“无事不扰”;替代繁琐的多部门证明,免除企业开具证明的行政协调成本;减少投标保证金占用,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依托数据共享实现动态监测,显著降低风险控制成本。这种“源头减负”效应,助力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系统性降本增效。
3.可有效避免因为不知情等无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发生。信用承诺自知在先、自律在先,规避了因不知而失信。对因规则盲区或无意越界的失信风险,信用承诺以“白纸黑字”厘清责任红线,使主体在行动前就看清“能做什么、该避免什么”,从源头消除因规则认知不足而产生的失信风险,并阻断“不知者无罪”的借口,通过自我明责的心理机制,预防性避免本无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
4.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侥幸心理导致的失信行为。信用承诺绝非形式,而是对自我信誉的郑重承诺。这种自我明责的心理机制,促使主体主动构筑心理防线。当主体明确知晓不履行承诺必将招致严厉追责时,侥幸心理将被敬畏心取代,从而主动规避模糊地带,不敢以至不愿作出具有主观故意甚至恶意的失信行为。
(四)信用承诺是重塑现代信用文明的有效方略
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理论,深刻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信任逻辑:个体以自我为中心,如同水波纹般按亲疏远近构建社会关系网络[3]。在此模式下,信用依托血缘、地缘的熟人纽带维系,如,村民赊账靠族谱担保,商贩交易凭乡籍背书。现代社会的匿名性、流动性和复杂交易,瓦解了传统基于熟人因素的信任关系,当网购时素不相识的买卖双方线上交易,流通环节渐由模型和算法主导,传统血缘乡情或口头承诺的信用模式,既难以突破陌生人的信任壁垒,也无力承载现代经济复杂的权责关系,凸显现代信用文明需要重塑的必然性。
现代信用文明的重塑是从人格化信任向制度化信任的转向。通过制度规则和契约精神构建普遍化的社会信任基础,构筑起不依赖人情纽带的更富时代先进性的诚信文明。信用承诺正是促成这种转变的关键制度设计。
1.能够构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诚信品质。主动的信用承诺源于自身诚信认知的升华,因内化于心,所以渐成自觉。数字经济时代,信用承诺经过数据平台整合,转化为可量化、可交易的信用资本。守诺企业可获优先贷款、绿色通道等权益;公众通过查询承诺记录可降低决策成本,进而形成市场化的声誉定价机制。这种人人珍视信用资产、人人致力信用增值的行为模式,正是现代信用文明更趋成熟的标志。
2.将抽象的原则性诚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诚信契约。现代复杂交易需明确可溯的责任载体。信用承诺要求主体通过签字以至公示等形式确认义务和责任,如企业公示环保措施、商家书面保真售后等,使抽象诚信概念落地为可校核、可验证、可追责的契约范式,推动社会从人情信任迈向法治信任。
3.能够营造合作互信和群体共信的社会氛围。信用承诺有利于培育社会共治基因,筑牢文明可持续发展的根基。监管责任从政府单向输出转向多元主体协同:企业自律守诺节省行政资源,公众监督履约形成社会约束,媒体曝光失信强化舆论压力,各方在制度框架下形成共治闭环。这种激发社会内在责任的机制,为信用文明提供不竭动力,真正实现从制度约束向文化自觉的文明质变。
4.建立“见物不见人”数智化时代防范失信的有效屏障。从熟人社会的“人情担保”到生人社会的“契约精神”,再到数智化时代的“算法担保”,信用承诺通过将道德自律转化为可执行代码,成为数字空间运行法则的底层逻辑。当信用承诺被嵌入区块链存证、智能合约执行等算力基座,便催生出算力型信用承诺的诚信文明新形态,为数智化时代诚信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三、信用承诺制度对创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意义
信用承诺制度之所以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创新,源于其能够有效扭转传统的过多依赖事后监管和惩戒的被动局面,弥补“重事后轻事前”的结构性短板。信用承诺制度的产生将亿万经营主体的自愿践诺行为,转化为社会信用体系自我生长的内生动力,从“他律”到“自律”,从“要我守信”到“我要守信”,形成自下而上的信用生产机制,全面提升社会信用整体水平。
(一)信用承诺立足于主体自律,着眼达成更广泛的诚信自觉
信用承诺以主体自律为途径,实现社会诚信规范的内化。简而言之,其通过构建主体自律契约,促使信用主体自我约束,自觉地讲诚信、守信用。当守信行为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社会的诚信水平将得到根本性提升。清代商人胡雪岩在创立胡庆余堂时悬挂“戒欺”匾,镌刻“余存心济世,誓不以劣品取厚利。惟愿诸君心余之,采办务真,修制务精。”这一行为彰显了坚持诚信、追求卓越的商业理念,是中国传统商业实践中自律性信用承诺的典范[4],体现了经营主体通过主动规范、公开承诺并内化诚信价值观,以实现长期声誉积累和品牌信任的治理智慧。
社会交换理论为理解信用承诺在促进主体自律中的作用机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5]。依照社会交换理论,个体或组织之间的互动基于互惠原则,每一方在交换中都会权衡自身与他方的利益。承诺一旦作出,违背承诺将会损害主体的社会信誉和长远利益。因此,主体通常倾向于自我约束以维护社会声誉。企业通过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不仅增强自律意识,而且通过预防违约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同时,自律实践还通过社会协作网络转化为公共诚信资产,产生辐射效应和规模效应。如,单个商户履行保质承诺积累口碑和声誉,带动整条商业街效仿;某企业公示真实数据获得融资便利,将激励同业共建透明生态。这种从个体慎独到群体效仿的连锁反应,使诚信自觉如滚雪球般扩散,最终形成人人珍视信用、人人自我约束的文明氛围。信用承诺不仅在短期内能够促进主体自律,长期看,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更重要的影响。经营主体通过在市场中履行信用承诺,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和跨国合作愈加依赖于信用保障。因此,信用承诺能够从根本上驱动主体主动维持自律和自我约束。
(二)信用承诺立足于防患未然,着眼于失信行为的最少最小发生
信用承诺通过主体在行为发生之前作出承诺约束其行为,因而从源头上降低了信用风险的发生概率,是关口前移的防范机制。
预防理论强调,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预防而非补救。事前干预比事后追责更为有效[6]。在作出承诺时,主体已知违约后果,这种先期的认知和责任感促使其后续尽量避免违约,在最大程度上预防失信风险的发生。信用承诺通过标准化准入实现失信防控前置。如,通过将信用承诺嵌入行政审批全流程,针对高频事项制定格式化承诺模板,企业或个人在办理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等业务时签署承诺书,并将承诺信息归集至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形成“承诺即公开、承诺即受监督”的约束机制。
(三)信用承诺立足于成本最低,着眼于效果最优的社会治理
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通常依赖于检查、审计、监管等高成本、高复杂度的手段维持经济社会的稳定秩序。信用承诺以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在成本效益方面展现出巨大潜力。
信用承诺深度激活社会自律机制,以近乎零边际成本实现责任覆盖。通过主体自愿承诺替代传统的检查、审计与监管,助力于节省高昂的外部检查乃至审计与监督费用,提升市场可预测性,从而促进更多的合作与交易。这种市场化激励机制既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又催生更多诚信合作机会。
信用承诺在乡村治理中亦显现出多重价值。通过整合既有自治资源、量化行为准则和场景化应用,以精神激励替代物质投入,既避免传统治理的高昂行政成本,又形成长效自治机制。如,一些地方通过村民签订信用承诺书,将信用积分制度融入传统村规民约,通过“立诺、定诺、承诺、践诺、兑诺”,将村民行为规范量化赋分,并与奖惩直接挂钩,以最小治理成本实现乡村善治的突破性成效[7-8]。
(四)信用承诺立足于礼法合治,着眼于诚信道德建设和信用法治建设的最有效结合
信用承诺具有道德教化和法律约束的双重功能,是实现诚信道德建设与信用法治建设有机结合的有效载体。其道德教化属性源于主体自我承诺的自律本质,通过“寓教于诺”实现诚信价值观的沁润;其法律约束属性则因承诺内容嵌入契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之中,使承诺具有法定效力,既弥补现行立法空白,又创新依法治信路径。信用承诺搭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衔接桥梁,既发挥诚信价值观的引导作用,又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方式增强制度执行力,为国家治理提供高效、低成本的制度支撑。
在国家及地方立法实践中,信用承诺已逐步纳入法律体系。如,2019年10月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条明确提出:“国家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市场主体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又如,2021年7月颁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且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登记条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可以予以登记。”再如,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①。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②。
信用承诺既传承“重信守诺”的传统治理智慧,又注入法治时代的履约刚性,实现道德自律的制度化升级。其以法治兜底强化礼治效能,构建刚柔相济的约束闭环,激活社会的自我净化能力。当法律规则与伦理规范通过信用承诺无缝衔接,便形成政府依法监管、市场依规运营、公民依德行事的共治格局。这种以制度为桥贯通法与礼的智慧,正是中国式善治在现代信用文明中的生动实践。
(五)信用承诺立足于“寓建于诺”,是政策法规的有效补充
信用承诺立足于“寓建于诺”,揭示了信用承诺的创新意义和现代意义。将社会治理所需的行为规范、合规要求、诚信目标等内容,巧妙地蕴含于主体主动作出的承诺之中,使承诺成为规范传递的载体。政策法规作为刚性的、普遍适用的正式规则,虽为治理基石,但存在制修订周期长、滞后性强,以及具体化不够、针对性不足、执行成本高、难以覆盖正在变革的新情况等局限。信用承诺作为特殊的契约形式,既保留合同双方责权利的核心要素,又具备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的特点。信用承诺提供了柔性、精准、自我驱动的补充路径:它以自愿承诺的形式,引导主体主动对标甚至高于法规要求的诚信标准,从而在政策法规的框架下或尚未详尽覆盖的领域,激发主体的自律意识和内生动力,填补治理缝隙,降低监管成本,提升治理效能。
从一定意义上讲,信用承诺是法规的有益补充、有效补充、适时补充、针对性补充、具体化补充,让政策法规乃至政策法规的设计初衷,更有效地落地。通过“寓建于诺”的独特方式,有效延伸和细化了政策法规的触角,成为完善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信用承诺立足于“寓教于诺”,是让诚信化风成俗的有效手段
信用承诺立足于“寓教于诺”,揭示了信用承诺的重要教育功能。信用承诺本身就是巧妙的教育载体和教化过程。当主体主动作出信用承诺时,承诺者需深入理解相关的诚信规范、行业标准或法律法规,并在公开声明中清晰表达对这些规则的认同与遵守意愿。这种“在承诺中学习,在学习中承诺”的方式,将抽象的诚信要求转化为可感知、可操作的具体行为。
所谓“化风成俗”,是指将诚信理念从外在要求转化为内在自觉,进而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风尚和习惯。信用承诺通过其自愿性、公开性和约束性,有效推动这一转化。自愿性使承诺者从被动服从变为主动选择,增强内心认同;公开性使承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强化声誉激励和道德压力;约束性则提供行为矫正的保障。通过持续、广泛的信用承诺实践,主体的诚信践诺行为得以积累、传播和示范,如同涓涓细流汇聚成河,最终促使诚信意识深入人心,诚信行为蔚然成风,形成自我强化、良性循环的社会习俗。信用承诺通过“寓教于诺”的独特路径,为诚信文化建设提供润物无声却卓有成效的实践抓手。胖东来超市自创立之初便以“用真品换真心”为公开承诺,主动恪守诚信规范并严格对标甚至超越国内外行业标准。如,其在食品安全领域自主设定高达308项的农残检测标准,显著严于欧盟要求[9]。在发生联营餐饮食品安全事件后,胖东来不仅对涉事商户及人员严肃追责,更主动以远超法定标准的赔付方案兑现承诺,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障和公众监督的有效回应。其实践证明,信用承诺通过企业自愿、公开和自我约束的实践,将外在合规要求转化为内在经营理念和行为标准,充分体现了“寓教于诺”在化风成俗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信用承诺还具有显著的增信功能。在市场环境中,作出并履行承诺的主体能够借此提升自身信用形象,扩大交易机会与合作范围。
四、相关建议
信用承诺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善举良方。但是,信用承诺亦非无所不能,信用承诺的愿意做、能落地、行得通,还需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举措保障。将信用承诺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举措紧密结合、统筹运用,方能相得益彰,闪耀出中华民族重信守诺的灿烂光芒,助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促进信用承诺制度发挥更大更积极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是强化制度化建设,完善信用承诺顶层设计。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权责边界,健全信用承诺实施细则,更加广泛和充分地发挥信用承诺的积极作用。将实践探索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固化。完善承诺履行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针对承诺数据归集不全、违诺行为处理不及时导致监管闭环缺失、容缺受理中承诺效力与法律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通过健全承诺信息归档机制、强化违诺联合惩戒、明确承诺法律效力和追责程序等方式加强系统防控,实现更有效的社会监督[10]。
二是推进规范化发展,拓展信用承诺应用场景。将信用承诺嵌入更多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拓展信用承诺更广泛的社会化、商业化应用。推动制定科学合理、要素统一的信用承诺示范文本,明确承诺内容、履约责任和违诺后果,为各类主体提供清晰、规范的承诺依据。承诺示范文本注重适用性、可操作性,既保持基本框架统一,又预留差异化补充空间。依法依规推动信用承诺文本公开公示,以增强信用承诺的规范性、严谨性、系统性、有效性,确保诺而有用。
三是实现标准化运作,优化信用承诺运行流程。从重点领域、重点场景入手,分门别类逐步统一信用承诺操作规范并建立动态优化调整机制,建立信用承诺标准体系。承诺流程逐步实现极简高效,构建“线上为主、线下为辅”框架;承诺内容突出清晰明确,重在承诺违约担责、违约重责,使承诺真正有用、管用;注重强化信用承诺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健全事中事后抽查与违背承诺核实机制,将承诺违约信息公示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报告,强化对承诺违约的威慑力。
四是闭环化问效,健全践诺跟踪机制。依照“事前承诺、事中践诺、事后兑诺”原则,构建“承诺、跟踪、奖惩”密切关联的问效机制,切实防范“承诺悬空”。信用中国网站不仅公示承诺,条件具备时设专栏接续公示践诺进展。发现不兑诺的情形以公开方式预警,违背承诺的情形依法依规依诺严肃问责,确保有诺必践、违诺必究。
五是促进协同化治理,构建信用承诺共治格局。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强化信用承诺制度的统筹协调和跨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动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政策兑现等领域广泛采用信用承诺,深化容缺受理、审批替代、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修复承诺等便利措施。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踊跃参与信用承诺全流程共治,鼓励行业组织制定自律性承诺规范;引导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交易履约、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方面主动作出承诺;倡导自然人在社会交往和民事活动中自愿使用承诺工具。注重发挥好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作用,形成分工明确的责任闭环,构建多方联动、各尽其责、优势互补的治理生态。
六是推动数智化升级,实现信用承诺平台数智赋能。信用承诺的数据支撑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升级平台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共享效率、标准模板、践诺核查等相关模块功能,强化信用承诺信息流转、公示、违约反馈等环节的衔接,提升信用平台运行的协同性和可靠性[11]。加强承诺相关数据分析与智能预警能力,在保障安全隐私前提下提升履诺监管精准度,实现智能化归集、智能化公开、智能化预警、智能化监管。
七是构建体系化格局,凝聚信用建设社会合力。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加强人民群众对承诺事项的监督。加强媒体舆论引导,深度强化“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全民共识。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健全市场化、社会化信用承诺引导与服务体系。唯有制度、规范、标准、技术多措并举,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协同,方能使信用承诺从单点突破迈向系统革新,为现代信用文明注入持久活力。☐
注释:
① 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作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 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1] 连维良.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J].宏观经济管理,2024(7):6-12.
[2] 连维良.平台网站制度化观摩是信用信息建设全面提升的创新实践(上)[J].中国信用,2024(8):18-24.
[3]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1985.
[4] 朱宝华.胡雪岩的“戒欺”观对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启迪[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3(3):56-59.
[5] 冯必扬.人情社会与契约社会: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J].社会科学,2011(9):67-75.
[6] 黄汀.对贝卡利亚犯罪预防理论中“奖励美德”命题的现代解读[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2):84-87.
[7] 盱眙县人民政府.盱眙县“信用+基层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Z].2023.
[8] 中共碁山镇委员会,碁山镇人民政府.碁山镇信用“进乡村” 居民诚信体系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Z].2022.
[9] 邓俊锋.确保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N].河南日报.2025-07-11.
[10] 连维良.加快推进信用建设 积极构建信用中国[J].宏观经济管理,2015(11):4-9.
[11] 连维良.建设适应数智化变革的高水平社会信用体系[J].国家治理,2025(12):44-49.
来源:宏观经济管理(202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