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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多元化全覆盖的征信体系


信用商务网【官方网站】 · http://www.ccbn.org.cn     发布时间:2017/3/30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石,征信信息系统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深化,在持牌金融机构之外,一些准金融活动或类金融活动,也形成企业和个人的负债,并对经济金融发展形成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信用违约风险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转移,客观上要求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之外,再培育一些社会征信机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副院长陈晶莹提出—— 加快构建多元化全覆盖的征信体系。

    征信体系应实现债务人信息全覆盖

    问题:陈晶莹指出,目前央行主导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存在个人信用资料不全、覆盖率低等问题。数据显示,央行征信系统中有8.5亿自然人信息,其中有信贷数据的只有3.2亿人。以我国接近14亿的人口为基数的话,目前央行征信系统的功效依然是有限的。同时,应用场景不断增多,征信由金融向非金融场景应用的拓展,已成世界个人征信业的发展潮流。但从央行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看,报告中主要记录的是信贷信息,而诸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有价值的信用信息并没有完全纳入当前数据库中,众多个人信用信息仍割裂在诸如法院、教育部门、电信运营商、信贷机构等部门或机构手中。可见,“信息孤岛”现象依然是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建议:征信的本质是甄别风险,需要什么样的征信服务应由市场决定。陈晶莹认为,鉴于央行征信数据覆盖率严重不足,其传统的个人征信技术建立在丰富的信贷记录基础上,无法解决大多数中国人的个人征信问题,应采用政府主导加市场化征信发展模式,建立多元化、全覆盖的征信体系。即鼓励有技术实力、有丰富数据、有资本实力的公司进入征信行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活力,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刻画个人信用画像,弥补个人信用记录缺乏的短板。总之,让有实力的机构加入,通过整合数据资源和资本能力让征信业弯道超车,缩短行业发展周期。

    实施与市场需求适配的监管机制

    问题:目前,一些新兴征信机构,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拥有大量交易数据或社交数据。这些多维度的数据,非常有利于对个体的全息画像,是个人征信数据的重要补充。但整个信用行业没有一整套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科学评估信用的方法,缺乏核心的评分模型;且目前监管层对于征信信息采集、征信服务范围的限制也在某种程度上排斥了新技术的应用,导致这些机构的外部应用场景受挫,信用报告只能在其各自的闭环系统内发挥作用,客观上不利于征信行业的发展。

    建议:从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出发,实施与市场需求适配的监管机制。陈晶莹建议,应该将监管的重心放在用户隐私权保护和数据安全性和业务实质独立性方面,不宜对征信机构股权比例做过多限制。在充分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允许采集用户正面信息,不应过多限制数据采集范围。充分发挥征信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作用,鼓励征信机构运用新的技术和多种数据维度,扩大征信服务的覆盖面,让更多人可以享受到普惠服务。以立体全息的债务人信息提供征信服务,从而更有效地防范信用违约风险。不应过多限制征信在不同行业的应用,监管的强度应随着信息科技创新应用发展进行适应性调整,而不是通过限制创新发展来缓释风险。

    严打非法个人信息“黑市交易”

    问题:由于征信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业规则未有效形成,而新的信息技术应用又对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更大挑战,从维护信息主体权益出发,政府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往往要严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由此,监管部门从保护个人信息考虑,对信息采集范围、方式和资格提出了诸多要求,从而导致2015年初央行确定的首批8家民营试点机构至今未获得正式牌照,第2批试点也未能启动,错位互补的征信体系的建设受到极大影响。在现有合规机构无法满足征信客观需求的同时,一些害群之马打着“信用服务”“数据服务”“风险管理服务”的幌子,通过非法手段买卖个人信息,从而催生了黑色产业链,侵害到公民的隐私权。

    建议:陈晶莹呼吁,尽快制定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惩罚力度,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处以高额罚款,并记入征信档案,还可据此依法对其贷款、投资经营、购房和异地出行等行为进行限制。企业多次违法的,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个人多次违法的,可视为刑事犯罪中“情节严重”之情事。

    在立法出台前,相关部门应联合打击商业数据公司的违法买卖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各行业监管机构应引导被管理的单位,作为信息使用者,应对自身合作的对象主体适格性、数据采集及输出的依法合规性进行充分必要的评估,针对明知或应知合作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处置个人信息情形的,或数据来源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追究相关被监管单位的责任,甚至进行相应的处罚,从而在合作渠道上切断非法商业数据公司的经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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