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知识
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
诚信,让制度和行为...
诚信对企业的重要性...
诚信缺失成为中小企...
从品牌的兴亡看诚信...
对信用一般性意义的...
企业诚信考量社会责...
信用管理
国际信用管理的实践...
企业家如何坚持诚信...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包...
完善企业信用管理的...
信用管理定义、意义...
信用管理与信用服务...
重要文件及党和国家...
典型案例
宝钢不折不扣讲诚信...
诚信打造医药企业旗...
诚信生存之本 创新...
诚信树人品 创新出...
坚持以人为本 诚信...
借诚信之风扬力量之...
北仑:进出口企业“...
我国个人征信制度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研究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进程中,互联网的快速传播特征使得信息风险进一步加剧,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等相关领域缺乏经验,出现了征信数据共享困难、个人信息保护不周全等问题。一方面,我国个人信用的市场化应用迅速发展,其应用场景多元化,且前景广阔;另一方面,征信市场发展受到多种外界环境的冲击和干扰,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本节基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视角,以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为切入点,梳理并分析我国个人征信业发展面临的新问题,探讨我国个人征信制度与统一大市场建设相适应的对策。
我国个人征信制度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对策:
随着2024年个人征信新政策的出台,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建立健全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应加强信息采集的多元化评分模型的优化以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为个人、金融机构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健全刻不容缓。为此,我们应积极推动互联网征信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互联网征信机构的信息对接与交换,实现线上线下的数据互补共享,加大数据采集的广度和深度打破“信息孤岛”现象,准确、全面地进行信用评估。
为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首先,要统一数据采集格式、技术标准和报告格式,使行业间数据和成果共享成为可能,可借鉴美国Metro1 和 Meto2 的信息采集模式,结合国内实践,设计科学的数据采集框架。其次,政府部门应该主动牵头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开放政务信息,分批次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征信机构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在更大范围内的共享。最后,逐步推进用户数据市场化建设,建立独立于征信机构和数据提供者的专业化数据公司,使不同征信机构的信息更加融合,避免现阶段不同征信机构间数据流通难和垄断问题,实现用户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以提供更多的信用产品。
(二)完善法律法规,确保用户主体权益及信息安全
第一,尽快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许多征信机构大都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来规避对数据非法侵犯和不当获取的风险,但《条例》中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的限制范围较窄,使得许多征信机构非法和越界使用用户数据。针对互联网征信中的大数据,政府应基于《条例》规定,继续补充和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如加快出台《互联网征信信息保护规定》,严格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使用以及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加强对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保障,健全互联网征信的法律法规。
第二,建立信息授权制度,保护用户主体权益。由于网络用户相对于征信机构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信息采集方面,应在目前采用的“概括性授权”模式上尽快建立互联网信息采集授权制度,确保互联网征信机构在采集用户信息时,征得用户的同意和许可,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严格落实不良信息告知义务。在原始数据加工形成征信产品方面,建立信息授权制度以明确产品所有权问题。
第三,加大对用户信用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政府应在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加强对互联网征信机构的技术支持,加强信息安全监管,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议互联网机构采用实名身份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技术,通过指纹、密码、视频等方式,对用户进行身份验证,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或被不法分子不当使用。
(三)拓宽服务范围,强化市场监管
在大数据环境下,互联网思维已渗透到各行各业,互联网信用也将贯穿我们的日常生活。现阶段在互联网征信已涉足租车、租房、旅行、信贷、互联网金融等的基础上,要逐渐关注更贴近日常生活的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产品。此外,互联网的跨国界发展,促使征信产品趋于国际化,要拓宽互联网征信的国际发展轨道,着力构建国际信用评级体系。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拓宽个人信用分应用场景的过程中,要深思熟虑避免走弯路。
强化市场监管,探索符合互联网征信特点的监管模式。
一是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自律组织通过建立“守信激励、失信严惩”机制,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和行政、司法联合惩戒机制,完善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有限披露制度,提高失信者的市场交易成本,形成市场化惩戒机制,加大司法惩戒力度。
二是基于互联网征信的跨区域性、网络化特点,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征信业的应用,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探索建立全国互联网征信监管组织,对互联网征信行业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管,保证监管的动态实时性。
三是建立互联网征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使互联网征信监管模式由机构监管转向行为监管。
四是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不仅要引进熟悉征信知识、精通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还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监管素质。
五是严格注意信用分分数高低对用户生活的影响,切不可让信用分将人分层,形成等级差距。
(四)加强征信宣传,提高国民信用意识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并不匹配,这具体表现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不高,履约践诺的社会氛围还没有形成,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缺失严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因此必须加强征信宣传教育,提高国民信用意识。具体来说,可以举办金融机构进社区、进高校、进农村等活动,为居民、大学生、农民等举办征信公益讲座,或通过发放信用知识宣传册,在广播电视台和报纸上投放征信公益广告,利用互联网进行征信宣传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个人征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促进信用文化建设,进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五)建立完善的征信机构体系,完善信用服务市场
征信机构是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和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征信系统共同构成征信体系。纵观发达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征信机构的健康发展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因为在市场活动中,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的情况几乎时时存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起到了润滑经济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范围的作用。所以,信用评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规范化、标准化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一个必要条件。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形成了一定规模,但是在总体上仍然落后于发达国家。
为此,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推进:一是政府部门应该开放信用信息数据,以推动信用服务业的发展;二是必须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准入,提升信用机构的整体水平;三是要鼓励各地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商会、行业组织的独特优势。
2022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这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方向性指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核心环节,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持,通过记录和评估个人的信用行为,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将金融征信体系与公共信用体系建设成统一的信用大市场,不仅有助于打破跨领域、跨部门信用信息之间的藩篱,促进共享融合,也有助于信用数据要素流通,降低交易成本,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未来,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将更加科学、透明,为实现普惠金融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节选自图书《信用蓝皮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报告(2023—2024)》中“我国个人征信制度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研究”章节。
作者:杜丽群,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国信高端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