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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协调、共享”是惩戒失信企业的三大法宝
为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法、教育部、工信部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于近日印发实施。(2015年11月11日《光明日报》)
毋庸置疑,《备忘录》的出台,不仅是悬在失信企业者头上的一把利剑,而且也是“失信必究,失信必严”的一种惩戒机制。在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鼓舞和“十三五”规划的大力推动下,审时度势地把“创新、协调、共享”的最新理念作为惩戒失信企业的三大法宝融入其中,既为惩戒失信企业指明了方向,又为惩戒企业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而使失信企业无处遁形。
“创新”是惩戒失信企业的第一大法宝。从以往查办的失信企业,如被曝光的三聚氰胺毒奶粉、敌敌畏火腿、瘦肉精猪肉、过期霉变月饼馅等制假售假、坑害消费者的案例可以看出,这些失信企业在侵害消费者方面的“创新”意识是如此高强,38个部门在执法力度上更不能落伍,要紧跟其上,不断加以“创新”,要务必达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至高执法境界。否则,执法部门被失信企业蒙在鼓里,木知木觉,缺乏一双明察秋毫的火眼金睛,又怎能及时发现失信企业遮人耳目的“创新”?又如何起到切实惩戒失信企业的监管职能呢?因此,38个部门要急起直赶,与失信企业在“创新”上要进行永无止境的较量。
“协调”是惩戒失信企业的第二大法宝。38个部门在执法上既要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又要互通有无,齐抓共管,既要强强联手,协调一致,又要雷厉风行,决不手软。一旦在执法上有不可避免的失误,就不能互相扯皮、推诿,要增强凝聚力,让失信企业无空子可钻,真正体会到诚信才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搞假冒伪劣、投机取巧的不良勾当决没有好下场。当然,38个部门也要与失信企业协调好,对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失信企业可以进行约谈,致失信劝诫书或失信警告书,下不为例,以观后效,人性化地给予一定改过自新的协调空间,不要一棍子打死。反之,对屡教不改的严重失信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让其付出失信的沉重代价。与此同时,38个部门相互之间要通过合法途径协调好执法程序,该限制购买机票的限制购买机票,该冻结银行账户的冻结银行账户,该动用警力的动用警力,该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送司法机关处理,该没收销毁的没收销毁,而对于失信企业暴力抗法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让联合执法真正起到实效,并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
“共享”是惩戒失信企业的第三大法宝。在38个部门联合惩戒失信企业的合作背景下,相互之间要共享互联网的资源,包括失信企业的黑名单、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惩戒方式方法等等,都可在网上有备可查。在公开、透明的资源共享中,如果有刮“人情风”、瞒报失信企业实情、处罚过轻、办事拖拉等“不作为”执法行为就必须应当得到联合抵制,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一定影响的渎职失职行为要在网上通报批评。共建共享“失信企业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理念,“不隐瞒、不包庇、不纵容、不说情、不开脱”是严格执法的基本要求,采取民主集中制,避免单枪匹马“暗箱操作”,谁也不能营私舞弊、贪赃枉法,是真正的“阳光执法”,不仅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在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中寸步难行,而且更为不断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
可见,将“创新、协调、共享”的最新理念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嫁接、延伸、引领和发展的途径强有力地“践行“到《备忘录》之中,成为惩戒失信企业最接地气的三大法宝,不仅是对其在执法理念和机制上的一种“创新”与“开拓”,而且也是对其在联合执法平台上的一种“协调”与“合作”,更是对其在高效执法成果上的一种“共享”与“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