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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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文件信用要点梳理(2025年第一季度)
一、1月份
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国家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强化品种档案和信用档案的数据汇集与治理,探索开展穿透式监管。
1月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工作要点》提出巩固完善信用机制。着力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信用评价制度,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监测。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开展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及监管应用。全面归集共享行业信用信息,指导督促派出机构做好行政性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修复,夯实数据基础。依法公示披露信用信息,预警信用风险,服务行业监管和公众需求。持续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营造诚信市场环境。
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指引》第二章第四节明确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第十条: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统一制定兼容各领域的信用修复规则,强化各有关部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工作协同。第十一条:各地区要督促行政机关诚信履约,将本辖区行政机关违反与经营主体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合同、协议所约定事项的行为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相关评价指标,强化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建设。
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
1月9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规定,将未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异常名录或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1月15日,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指南>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标准提出了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总体原则、信息分类以及应用等的指导,适用于在政务、市场等领域对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
1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规划》明确,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化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化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发展多层次农业保险,完善农业再保险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61号)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失信名单认定、列入、公开、推送、信用修复等信用管理工作,强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约束。同时,综合分析欠薪问题产生原因,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的教育、规范、震慑作用,分类施策、多措并举,及时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2月份
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合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将油品质量计量达标、依法纳税、应急保供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曝光力度,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一要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严格控制核心企业风险敞口,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通知》提出,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支持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2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春耕及全年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完善尿素期货监管交割和化肥领域信用评价制度建设。
2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办法》提出,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在传播军事信息方面违反前款规定的论坛社区版块发起者、管理者和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纳入黑名单管理等措施,并对有关账号、版块、群组采取警示整改、暂停信息更新、关闭注销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五部门联合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部署深入开展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围绕改善服务消费品质,《行动方案》提出,深入开展消费领域“信用+”工程,健全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民生领域消费信用体系。在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方面,《行动方案》提出,强化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健全消费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即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文件提出,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三、3月份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李强提出,出台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构建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加力推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和失信惩戒,落实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长效机制;优化融资、结算、外汇等金融服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强化企业境外参展办展支持。
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平台,探索依法扩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用范围;强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服务金融“五篇大文章”功能,探索发展相关行业特色企业征信机构;依法合规推进金融数据共享和流通,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对金融领域的开放共享力度。
3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查《关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报告》提出,出台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出台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质效;优化融资、结算、外汇等金融服务,强化进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稳订单拓市场。
3月5日,中国地震局印发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指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依照本办法规定,于2025年3月底前发布公告,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办理初次信用登记,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诚信档案,5月20日前完成初次信用评价及公示,并将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按要求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3月14日,水利部制定印发了《2025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工作要点》提出,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落实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对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建立完善取用水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实施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制订《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开展取用水领域评价技术导则研究,夯实信用评价基础,加快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3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行动方案》提出,完善家政行业标准规范体系和信用体系;实施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进一步完善质量标准、信用约束、综合治理、消费维权等制度。健全消费品和服务消费标准体系,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推行更高效的消费维权方式;强化信贷支持。
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试行)》及其配套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规范》共分为五章十八条,明确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定义、职责分工、基本原则、分类指标、分类周期、差异化监管措施及责任追究等内容。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涵盖基础信息、经营状况、监管执法、能力水平、技术创新等多个维度,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信用风险从低到高分为A类(信用风险低)、B类(信用风险一般)、C类(信用风险较高)和D类(信用风险高)。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月20日,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联合起草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总体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评价周期、评价验证、评价应用等方面,规定了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技术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应用提供参考,对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3月21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定期对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情况进行评价,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提高劳务派遣监管工作效能。指南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评价等级。设立A+(优秀)、A(良好)、B(合格)、C(较差)、D(差)五个评价等级,同时明确了各等级的评价标准。二是规范评价程序。明确了等级评价的组织实施主体、评价周期、评价材料获取、评价流程、异议处理和监督方式等。三是强调结果应用。明确将等级评价结果纳入全国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向有关部门共享,探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
3月21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3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和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有关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通报的情况或意见,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3月21日,交通运输部出台《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条目(2025年版)》,《条目》对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实际,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若干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和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涉及公路、水路、城市交通领域的经营业户、从业人员、营运工具等。部分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总对总”的方式从相关部门获取并共享。
3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为稳妥有序推进全面实施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决定在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6个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
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方案》提出,严格农田建设相关单位资质条件要求,限制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加大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推动健全农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信贷资金支持农田建设。
3月31日,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意见》指出,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国信高端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