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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信用代证”实践经验对比(附具体做法)
开展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惠企便民的重要举措,也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2025年5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要求各地区于9月底前全面开展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工作。近年来,一些地区充分挖掘信用数据价值,创新实施“信用代证”改革,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本期,小编从政策出台情况、记录范围、适用对象、应用领域、应用场景、查询渠道、报告类别、时间范围等方面进行对比梳理,以供大家学习参考。
政策出台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自2021年以来,全国已有20个省份出台“信用代证”专项实施方案。其中广东省、湖北省两地率先推行。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均先后印发了两个专项文件。从发文机构来看,多数省份由省级人民政府单独发布,而上海市、北京市及甘肃省则为多部门联合发文。
记录范围
从记录范围来看,主要包括违法犯罪、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市场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市场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记录,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适用主体
从适用主体来看,“信用代证”呈现从企业向多元化市场主体逐步扩展的趋势。基础覆盖层面,上海市、吉林省、山东省、福建省等地的服务对象已涵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常规市场主体;拓展层面,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涉外经营主体纳入适用范围;创新突破层面,浙江省率先将自然人纳入适用主体范围,并配套提供自然人信用报告服务。
报告类别
从报告类别来看,大多数省份仅推出一个版本,如重庆推出“专项信用报告(上市版)”,安徽推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北京推出“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而山东省针对信用报告应用场景的不同需求,将信用报告分为三个版本:普通版、行政管理专版和上市专版。其中,普通版主要适用于政策优惠、商务经营等一般领域,行政管理专版主要针对办理依申请行政事项的具体要求,上市专版主要针对上市融资的具体要求。
获取渠道
从获取渠道来看,信用报告的申请主要分为两种方式。
1.线上为主
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浙江省、吉林省、湖北省、新疆自治区、黑龙江省、海南省、陕西省、广西自治区、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在其对应的信用中国省级网站及相关的小程序等进行法人身份认证并下载。
2.线上、线下相结合
安徽省、河南省、天津市、北京市、山东省、甘肃省、重庆市则采取提供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可以在相对应网站平台,或政务窗口、自助机等终端进行信用报告的下载、查询和打印。
时间范围
从时间范围来看,各地归集的企业有无违法记录信息大致为3年至5年,如福建归集2020年8月1日以后的数据,浙江归集近5年的数据。
应用领域
从应用领域来看,覆盖领域超过50个的省份为山东省(52个)、黑龙江省(50个),除此之外,覆盖领域达到或超过40个的省份还有10个,分别为陕西省、河南省、重庆市、北京市、上海市、吉林省、安徽省、天津市、浙江省、广西省。此外,广东、上海均为分批次扩大覆盖领域,目前已增至第二批次。这也意味着未来各省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的领域范围将呈现分批次逐步延展的趋势。
应用场景
从应用场景来看,大致可以分为金融市场、商务经营、行政管理三个方面。金融市场主要面向市场主体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场景。商务经营主要面向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商业合作、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场景。行政管理主要面向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人员招录、参与评比表彰等场景。
各省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具体做法
安徽省
【报告类别】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获取渠道】“信用安徽”网站、“皖事通办”平台、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
【适用主体】企业。
【应用领域】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广电、体育、统计、林业、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监管、人防、档案管理、新闻出版、电影、药品监管、税务、气象、地震、消防安全、烟草专卖,共40个领域。
【应用场景】申请上市、融资、评优评先等,审批备案、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策资金支持。
【实施方案】2023年2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3〕8号)。https://www.ah.gov.cn/public/1681/564217281.html
福建省
【报告类别】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
【获取渠道】“信用中国(福建)”网站。
【时间范围】2020年8月1日以后。
【记录范围】福建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驻闽机构、有关司法机关等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除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市场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记录,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适用主体】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应用领域】法院、发改、教育、科技、工信、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应急、审计、林业、海洋渔业、市场监管、广电、体育、统计、国防动员、医保、地方金融监管、药监、税务、消防、气象、地震、烟草专卖,共37个领域。
【应用场景】1.金融方面:市场主体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场景。2.商务经营方面: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场景。3.行政管理方面:市场主体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场景。
【实施方案】2024年1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记录证明 进一步提升便企政务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24〕1号)。https://www.fujian.gov.cn/zwgk/zfxxgk/szfwj/jgzz/xzgfxwj/202401/t20240108_6374004.htm
浙江省
【报告类别】专项信用报告。
【获取渠道】信用中国(浙江)网站、“浙里办”APP的“浙里信用服务”应用专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和各设区市信用网站。
【时间范围】企业、社会组织归集近5年数据, 自然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适用主体】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应用领域】档案、新闻出版、基本建设投资、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宗教、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公积金、建筑市场、房产开发和中介、物业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执法、文物、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安全生产、税务、市场监管、药品安全、地方金融监管、广电、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消防安全、法院执行、地震、气象、烟草,共40个领域。
【应用场景】行政服务应用,主要在优惠政策兑现、资金支持、评优评先、资格审查、人员招录等方面作为参考;商务应用,主要在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方面作为参考;金融市场应用,主要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方面作为参考。
【实施方案】2023年9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3〕52号)。https://www.zj.gov.cn/art/2023/10/7/art_1229017139_2492348.html
山东省
【报告类别】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分为普通版、行政管理专版和上市专版,普通版主要适用于政策优惠、商务经营等一般领域,行政管理专版主要针对办理依申请行政事项的具体要求,上市专版主要针对上市融资的具体要求。
【获取渠道】“信用中国(山东)”网站、“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信用查询机。
【时间范围】2020年6月1日以来。
【记录范围】山东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以下统称出证机关)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等的记载。
【适用主体】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
【应用领域】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贸流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林业、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民防/人防、地方金融、知识产权、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海洋、畜牧、药品安全、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保密、密码管理、档案、税务、银行保险、气象、地震、通信、河务、邮政、城市管理、消防安全、住房公积金、法院失信执行、烟草专卖,共52个领域。
【应用场景】1.申请国(境)内外上市、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等融资领域;2.申请资金支持、优惠政策、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等政策优惠领域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等;3.办理行政审批、资质认可、市场准入等部分行政管理领域;4.银行贷款、尽职调查、审计、商业合作等商务经营领域;5.其他可以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情形。
【实施方案】2023年11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90号)。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3/11/21/art_267492_61582.html
广东省
【报告类别】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获取渠道】“信用广东”网、粤商通。
【时间范围】2018年以来。
【适用主体】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
【应用领域】第一批包括基本建设投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筑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文化执法、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税务(含社保缴纳)、消防安全、药品监管、医疗保障,共11个领域,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批包括新闻出版、版权、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社会组织、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体育、统计、地方金融监管、粮食和储备、能源、林业、中医药、法院执行,共27个领域,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应用场景】企业上市、融资等经营活动。
【实施方案】2021年7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粤办函〔2021〕233号);2023年1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升级)实施方案》(粤办函〔2023〕306号)。https://www.gd.gov.cn/xxts/content/post_3457472.htmlhttps://www.gd.gov.cn/xxts/content/post_4289678.html
天津市
【报告类别】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专用版)。
【获取渠道】“信用天津”网站或自助查询机。
【记录范围】天津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以下统称“出证机关”)等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市场主体刑事的违法记录,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适用主体】天津市本地注册的市场主体。
【应用领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社保、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商贸流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税务、统计、消防安全、住房公积金、司法等40个领域。
【应用场景】申请上市、融资信贷、表彰奖励、招标投标、申请资金和项目支持等场景。
【实施方案】2023年5月31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https://fzgg.tj.gov.cn/zwgk_47325/zcfg_47338/zcwjx/fgwj/202307/t20230721_6359043.html
上海市
【报告类别】专用信用报告。
【获取渠道】信用中国(上海)网站。
【时间范围】2020年1月1日以后。
【适用主体】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
【应用领域】第一批包括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海洋)、卫生健康、安全生产、消费、审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税务、刑事,共23个领域,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批包括文化市场(含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电影、体育等)、知识产权、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国资监管、统计、林业、民防(人防)、档案、征兵、气象、烟草专卖、地震、通讯管理、机场管理,共18个领域,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应用场景】金融(如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商务经营(如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
【实施方案】2023年2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3〕6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https://www.shanghai.gov.cn/202305bgtwj/20230321/46c494dc1a90464597567d32a744e794.html
北京市
【报告类别】专用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版)。
【获取渠道】“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京通”小程序、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政务服务一体机。
【时间范围】2020年1月1日以后。
【记录范围】对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以下统称信息来源单位)等对市场主体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除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市场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记录,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适用主体】企业。
【应用领域】市场监管、公积金、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规划自然、住建、生态环境、文化执法、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科技、经济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税务、知识产权、水务、消防安全、信息通信管理、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审计、体育、统计、园林绿化、人防、医疗保障、粮食物资储备、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地震、档案、地方金融监管、气象、烟草专卖等共42个领域。
【应用场景】企业上市、融资等。
【实施方案】2023年8月9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查询工作的实施方案》(京经信发〔2023〕49号)。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309/W020230904525894824479.pdf
甘肃省
【报告类别】专用信用报告。
【获取渠道】“信用中国(甘肃)”网站/APP/小程序、政务服务大厅信用窗口。
【时间范围】2021年1月1日以后。
【记录范围】全省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驻甘单位对企业、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依法列入无违法违规证明事项信息。市场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记录,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适用主体】全省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社会组织等。
【应用领域】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文化和旅游、知识产权、教育、民政、财政、林业、人防、气象、烟草专卖、民族宗教、法院失信执行、药品监管(安全)、体育、广电、物业管理、银行保险、文物、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共38个领域。
【应用场景】行政服务应用,主要在政务服务事项、优惠政策兑现、资金支持、评优评先、资格审查等方面;商务应用,主要在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方面;金融市场应用,主要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方面。
【实施方案】2024 年4月26日,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甘肃省大数据中心印发《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暨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实施方案》(甘营商〔2024〕12号)https://zwfw.gansu.gov.cn/sbqd/swszfapbs/zcwj/art/2024/art_e48a003105fd4653877ae7a0794cd153.html
吉林省
【报告类别】专用信用报告。
【获取渠道】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吉事办”App。
【时间范围】近3年。
【记录范围】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
【适用主体】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
【应用领域】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管理、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地方金融监管、林业和草原、档案管理、畜牧、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消防安全、税务、气象、烟草专卖、邮政管理、地震,共41个领域。
【应用场景】金融(如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商务经营(如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以及其他需要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
【实施方案】2023年9月2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23〕25号)。https://xxgk.jl.gov.cn/szf/gkml/202310/t20231007_8808258.html
河南省
【报告类别】专项信用报告。
【获取渠道】“信用中国(河南)”网站、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APP、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自助查询终端、政务服务窗口。
【时间范围】2021年1月1日以来。
【记录范围】河南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包括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依法纳入的其他信用信息。
【适用主体】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应用领域】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贸流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金融、知识产权、粮食和物资储备、药品安全、电影和新闻出版、税务、气象、通信、邮政、城市管理、消防安全、法院执行、烟草专卖、网信、审计、文物、住房公积金,共44个领域。
【应用场景】企业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银行贷款、场外交易等融资领域;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政策支持领域;行政审批、资质认可、市场准入、项目申报等行政管理领域;审计、尽职调查、商业合作、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商务领域;评先评优等其他适用领域。
【实施方案】2024年8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https://www.henan.gov.cn/2024/08-08/3033484.html
湖北省
【报告类别】企业信用报告。
【获取渠道】“信用中国(湖北)”网站。
【记录范围】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的全省各级法院判决和行政监管信息,共享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监管信息。
【适用主体】企业。
【实施方案】湖北省信用办印发《关于推进以省企业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的通知》https://gdkfq.ezhou.gov.cn/zwdt/ztzl/yhyshj/202302/t20230208_521702.html
重庆市
【报告类别】专项信用报告(上市版)。
【获取渠道】“信用中国(重庆)”网站、“科创资本通”网站、“渝快办”程序、各区县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
【时间范围】2020年1月1日以来。
【适用范围】重庆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在渝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以下统称出证机关)等对企业在我市40个行业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司法判决、刑事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措施的客观记载。
【适用主体】企业。
【应用领域】网络信用、档案管理、新闻出版、电影、地方金融监管、基本建设投资、教育、科技、工信、社会治安管理、民政和社会组织、司法行政、人社、规划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工程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资源保护、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体育、统计、医疗保障、国防动员、林业、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税务、金融管理、电信监管、消防安全等40个领域。
【实施方案】2024年11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上市版)替代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https://www.cq.gov.cn/zwgk/zfxxgkml/zfgb/2024/d21q_452190/202412/t20241205_13865439.html
新疆自治区
【报告类别】专项信用报告。
【获取渠道】信用中国(新疆)网站。
【时间范围】2021年12月31日以来。
【适用范围】自治区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经营活动的信用主体(限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适用简易程序和仅为“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除外)以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
【适用主体】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经营活动的信用主体(限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应用领域】发展改革(含能源、粮食)、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含知识产权)、药品监管、统计、林业、地方金融管理、税务、气象、地震、消防安全、教育、体育、法院执行、民政、医疗保障、安全生产、司法行政、应急管理、审计、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35个领域。
【应用场景】行政服务应用。主要在优惠政策享受、资金支持、评优评先、资格审查等;商务应用。主要在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金融市场应用。主要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其他依法依规可以适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事项。
【实施方案】2025年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试行)》https://www.xinjiang.gov.cn/xinjiang/zfgbml/202504/9d8d74de567f4b4b8847ec4471114016.shtml
黑龙江省
【报告类别】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获取渠道】“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
【时间范围】2022年1月1日以来。
【记录范围】黑龙江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的客观记载,以及经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不包含涉密类行政处罚信息记录。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适用主体】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
【应用领域】在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进出口、水利、农业农村、畜牧、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煤炭和矿山安全、林业草原湿地、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金融管理、知识产权、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药品、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税务、档案、气象、烟草专卖、地震、通信管理、测绘、铁路、海事、网络安全等50个领域。
【应用场景】融资上市、政府投资、三方服务、行政执法、政策申请、评优评先、金融服务、公证服务、其他的类别。
【实施方案】2024年9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https://www.hlj.gov.cn/hlj/c116002h/202410/c00_31779481.shtml
海南省
【报告类别】专用公共信用报告。
【获取渠道】“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海南政务服务网和“海易办”APP。
【时间范围】2021年1月1日以来。
【适用范围】海南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在一定时期和一定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刑事判决信息等。
【适用主体】个体工商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应用领域】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交通运输、税务、知识产权、水务、消防救援、电信监管、住房公积金、农业农村、林业、药品监督管理、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发展改革、粮食储备、宣传(电影、新闻出版)、公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统计、地震、气象、医疗保障、信用服务、测绘地理信息等37个领域。
【应用场景】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金融市场应用;公共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商务经营应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评优评先等行政管理应用;以及其他需要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
【实施方案】2024年10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公共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zcfw/202410/2835702709994ee9aca5c3ed936adba0.shtml
广西省
【报告类别】专项信用报告。
【获取渠道】“信用中国(广西)”网站。
【记录范围】广西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在一段时期内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信息除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各领域各类失信信息的客观记录。
【适用主体】在广西区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在桂分支机构等。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应用领域】新闻出版、互联网、金融、法院执行、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民族与宗教事务、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广播电视、体育、统计、林业、国防动员、医疗保障、海洋、药品监管、海关、税务、气象、烟草专卖、邮政管理、消防安全等40个领域。
【应用场景】政府采购、市场准入、优惠政策兑现、资金支持、评比表彰、资格审查等政务服务场景应用;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商务经营场景应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金融市场场景应用等。
【实施方案】2025年0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推动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http://www.gxzf.gov.cn/zfwj/zxwj/t19501743.shtml?sessionid=-1031975743
江西省
【报告类别】公共信用报告(证明版)。
【获取渠道】“信用中国(江西)”网站。
【记录范围】广西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经营名录等记录。
【适用主体】江西省行政区域注册的企业等经营主体。
【应用领域】城市管理、住房、工程建设、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划自然资源、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和人员健康、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科技、交通运输、税务、知识产权、水资源保护、消防安全、电信监管、法院执行、发展改革、商务、金融、广播电视、统计、国防动员、档案管理、退役军人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医疗保障、教育、民政、财政、林业、检察等34个领域。
【实施方案】2025年3月25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江西省关于以公共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https://drc.jiangxi.gov.cn/jxsfzhggwyh/col/col65607/content/content_1905086315999711232.html
内蒙古自治区
【报告类别】专项信用报告。
【获取渠道】“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蒙速办”(政务服务网)和“蒙企通”服务平台网站。
【记录范围】自治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国家垂直管理单位等(以下统称数据来源部门)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等的信息。
【适用主体】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
【应用领域】法院、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公共资源交易)、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安全生产、审计、市场监管、网络信用、新闻出版(版权)、体育、统计、能源、林业草原、医疗保险、药品监管、税务、邮政管理、通信管理、烟草专卖、地方金融、证券交易、消防、气象、地震、粮食和物资储备、知识产权、残疾人等 42 个领域。
【应用场景】行政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在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评优评先、行政审批、资格审查等方面使用;商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在招标投标、产权交易等方面使用;金融市场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方面使用;其他。
【实施方案】2025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 进一步提升便企服务水平工作方案》。https://fgw.nmg.gov.cn/zfxxgk/fdzdgknr/bmwj/202503/t20250307_2678040.html
来源:国信高端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