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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涉及信用的新规
信用商务网【官方网站】 · http://www.ccbn.org.cn 发布时间:2025/6/4
随着6月的来临,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国家、省、市的都有,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新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在品种权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2.《快递暂行条例(2025修订)》
《快递暂行条例(2025修订)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修订)》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4.《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对安评单位条件和信用信息、信用分级和信用评价、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等内容进行明确,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依照本办法规定,于2025年3月底前发布公告,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办理初次信用登记,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诚信档案,5月20日前完成初次信用评价及公示,并将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按要求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5.《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2025年6月30日起,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收取住院预交金,并对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四)鼓励探索多元化“先诊疗后付费”就医新模式
各地对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已出台“先诊疗后付费”等相关政策的,要及时做好就诊患者的身份识别和个性化管理服务,督促指导公立医疗机构落实到位。
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结合个人征信体系等信用工具,逐步探索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就诊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便民方式和信用就医结算方式,切实减轻患者就医时的预交资金压力。
6.《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更多采取直接服务方式触达供应链企业,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完善供应链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研究推动经营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试点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宽票据融资渠道。
(五)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贷款、债券、票据、应付账款等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认真审核核心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加强对核心企业生产经营、市场销售、存货周转、货款支付等经营状况监控,及时跟踪其信用评级、授信余额、资产质量等因素,对于出现财务状况恶化、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比例异常、严重信贷违约等情况的核心企业,严格控制风险敞口。要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不当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积极研究建立涵盖供应链上下游授信企业的信用风险防控体系。
二、省级·新规
1.《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方案》明确,违法违规记录包括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以及依法纳入的其他信用信息。适用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场景涵盖企业上市、融资、政策支持、行政审批、商务活动、评先评优等多个领域。
2.《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第十四条 本省建立健全航运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和金融服务的关联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航运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
3.《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同时加入多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但不得以同一财产重复出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根据卫生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违法问题查处、存在问题整改等情况,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
6.《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按规定将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个人业绩等内容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及时更新。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从业人员管理、信用平台、工程业绩、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等信息进行审核。
7.《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8.《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发挥科管平台支撑作用,对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信用、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相关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开展形式审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
9.《海南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第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动态评价是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现直接定为D级的不良行为时,由省港航管理部门直接进行定级或调降信用等级。
10.《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以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11.《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广告方向实施细则》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广告方向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13日起施行。
第二章 第四条 广告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设立的从事广告经营和相关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3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12.《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其严重失信信息将被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信用上海”“上海市统计局”等网站公示。
13.《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三)鼓励企业主动参与信用维护。信用评价涉及的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平台共享及由作出决定的我省各级主管部门在省建筑施工信用评价系统填报获取,支持并鼓励企业主动录入主管部门暂未获取的信用信息,企业自行录入不良信息的,按应扣分值的80%扣分。鼓励企业主动参与信用评价工作,共建诚信市场生态。
(四)支持指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整改失信问题,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降低负面影响,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并按程序进行修复,修复后不再予以扣分,助力企业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五)依据分值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依据信用评价分值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为AAA、AA、A、B、C级5个等级,各级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在招投标、市场交易等活动中自行参考使用。
三、市级·新规
1.《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
《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依法采集归集和披露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其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2.《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建、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营商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将受处罚情况、安全事故信息等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4.《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
《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5.《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
新办法修订保留了原办法框架、逻辑,包含正文和5个附件。正文共8章33条,由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认定、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公开、信用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组成。
6.《南宁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
《南宁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3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交易双方不能属于隶属企业、关联企业。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入失信行为记录的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南宁市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项目经费的,应当全额予以追回。
7.《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鼓励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部件、维护保养、技术服务的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等工作,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
8.《湖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湖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当事人在“湖州市房地产交易及信用监管系统"中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不包括房屋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及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有故意诱导或违背交易当事人意愿规避交易资金监管的、协助交易当事人虚假申报交易资金监管信息及其他禁止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信息管理、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或取消网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标准·新规
1.《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标准号:GB/T 45255—2025
标准名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5年6月1日
说明:本文件确立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总体原则,规定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内容、评价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评价周期、评价验证、评价应用的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其他类型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参考使用。
2.《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61T 2089—2024
标准名称: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范
归口单位: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实施日期:2025年6月1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诚信建设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绿色管理、数字化管理、信用评价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西地区预拌混凝土企业,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美容业诚信管理体系》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SBIT 11244—2024
标准名称:美容业诚信管理体系
归口单位: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实施日期:2025年6月1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美容业诚信管理体系的要求和承诺、诚信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服务质量管理实施、风险管理、失信评估和处置、持续改进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从事生活美容的企业和机构开展的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一、国家·新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在品种权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2.《快递暂行条例(2025修订)》
《快递暂行条例(2025修订)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修订)》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4.《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对安评单位条件和信用信息、信用分级和信用评价、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等内容进行明确,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依照本办法规定,于2025年3月底前发布公告,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办理初次信用登记,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诚信档案,5月20日前完成初次信用评价及公示,并将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按要求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5.《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2025年6月30日起,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收取住院预交金,并对常见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四)鼓励探索多元化“先诊疗后付费”就医新模式
各地对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已出台“先诊疗后付费”等相关政策的,要及时做好就诊患者的身份识别和个性化管理服务,督促指导公立医疗机构落实到位。
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结合个人征信体系等信用工具,逐步探索面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就诊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便民方式和信用就医结算方式,切实减轻患者就医时的预交资金压力。
6.《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更多采取直接服务方式触达供应链企业,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完善供应链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研究推动经营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试点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宽票据融资渠道。
(五)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贷款、债券、票据、应付账款等全口径债务监测机制,认真审核核心企业的融资需求和资金用途,加强对核心企业生产经营、市场销售、存货周转、货款支付等经营状况监控,及时跟踪其信用评级、授信余额、资产质量等因素,对于出现财务状况恶化、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比例异常、严重信贷违约等情况的核心企业,严格控制风险敞口。要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不当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积极研究建立涵盖供应链上下游授信企业的信用风险防控体系。
二、省级·新规
1.《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方案》明确,违法违规记录包括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以及依法纳入的其他信用信息。适用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场景涵盖企业上市、融资、政策支持、行政审批、商务活动、评先评优等多个领域。
2.《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第十四条 本省建立健全航运生态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和金融服务的关联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航运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
3.《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同时加入多个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但不得以同一财产重复出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本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根据卫生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违法问题查处、存在问题整改等情况,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
6.《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按规定将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个人业绩等内容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及时更新。设区的市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从业人员管理、信用平台、工程业绩、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等信息进行审核。
7.《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8.《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发挥科管平台支撑作用,对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信用、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相关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开展形式审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按形式审查不通过处理。
9.《海南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第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动态评价是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现直接定为D级的不良行为时,由省港航管理部门直接进行定级或调降信用等级。
10.《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以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11.《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广告方向实施细则》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广告方向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13日起施行。
第二章 第四条 广告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设立的从事广告经营和相关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3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12.《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其严重失信信息将被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信用上海”“上海市统计局”等网站公示。
13.《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三)鼓励企业主动参与信用维护。信用评价涉及的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平台共享及由作出决定的我省各级主管部门在省建筑施工信用评价系统填报获取,支持并鼓励企业主动录入主管部门暂未获取的信用信息,企业自行录入不良信息的,按应扣分值的80%扣分。鼓励企业主动参与信用评价工作,共建诚信市场生态。
(四)支持指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整改失信问题,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降低负面影响,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并按程序进行修复,修复后不再予以扣分,助力企业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五)依据分值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依据信用评价分值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为AAA、AA、A、B、C级5个等级,各级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在招投标、市场交易等活动中自行参考使用。
三、市级·新规
1.《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
《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依法采集归集和披露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其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2.《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三亚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建、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营商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临汾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将受处罚情况、安全事故信息等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4.《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
《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5.《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25日起施行。
新办法修订保留了原办法框架、逻辑,包含正文和5个附件。正文共8章33条,由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认定、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公开、信用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组成。
6.《南宁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
《南宁市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3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交易双方不能属于隶属企业、关联企业。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入失信行为记录的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南宁市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项目经费的,应当全额予以追回。
7.《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南昌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鼓励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部件、维护保养、技术服务的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等工作,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
8.《湖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湖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当事人在“湖州市房地产交易及信用监管系统"中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不包括房屋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及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有故意诱导或违背交易当事人意愿规避交易资金监管的、协助交易当事人虚假申报交易资金监管信息及其他禁止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信息管理、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或取消网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标准·新规
1.《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标准号:GB/T 45255—2025
标准名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5年6月1日
说明:本文件确立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总体原则,规定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内容、评价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评价周期、评价验证、评价应用的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其他类型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参考使用。
2.《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61T 2089—2024
标准名称: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范
归口单位: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实施日期:2025年6月1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诚信建设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绿色管理、数字化管理、信用评价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江西地区预拌混凝土企业,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美容业诚信管理体系》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SBIT 11244—2024
标准名称:美容业诚信管理体系
归口单位: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
实施日期:2025年6月1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美容业诚信管理体系的要求和承诺、诚信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服务质量管理实施、风险管理、失信评估和处置、持续改进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从事生活美容的企业和机构开展的诚信管理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