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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涉及信用的新规
随着10月的来临,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国家、省、市的都有,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新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2.《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恢复公司登记决定后,应当将其恢复为被强制注销登记前的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
3.《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参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等相关要求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确保能够识别、度量、监测和管理所涉及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效度量、监测和管理来自参与者的信用风险和来自在支付、清算和结算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并通过高信用等级、低流动性风险和低市场风险的担保品管理自身的信用风险敞口……
4.《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确定合作机构资质审查标准,明确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并有效实施对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对其进行审查评估。
商业银行对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信用状况、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其他事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
二、省级·新规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典型经验成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订立的各类合同。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推进跨部门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提升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建立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国家信用修复相关规定,优化内部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2.《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托上海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深化融资信用信息的依法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特色融资产品,推动融资产品信息接入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增加民营经济组织贷款中的信用贷款投放。
本市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多元化征信产品和服务,满足更多场景的应用需求。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第六十五条 本市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探索信用修复集体救助机制。失信主体应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终止公示或者移除失信信息,更新相关信用评价结果,依法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3.《北京市无线电管理规定》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优化无线电管理领域监管方式,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坚持无事不扰原则,推行非现场监管,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问题,提高监管效能。
4.《湖北省数据条例》
《湖北省数据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据赋能实体经济,推动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数据融合应用,加快生产制造、科技研发、金融服务、商贸流通、航运物流、农业等领域的数据赋能。
支持和培育数据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加强数据开发利用,提供数据增信、信用融资等信用服务。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机制,依法对相关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5.《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信用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修复,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6.《浙江省旅游条例(2025修订)》
《浙江省旅游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以及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推动旅游诚信文化建设。
7.《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资金互助、信用互助等金融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资金”“金融”“信用”“信贷”“贷款”“借款”等具有金融属性的字样。
8.《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
9.《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运用现场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记录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10.《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11.《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
《吉林省养老服务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披露,并将信用信息作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参考依据;将养老服务领域的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12.《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
《四川省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疾病预防控制、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等工作协同机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强信用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3.《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归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及其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三、市级·新规
1.《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5修订)》
《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约谈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依法规范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建立代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2.《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3.《信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信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投诉处理等情况,对物业服务人实施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建立信用信息档案。
4.《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5修正)》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5修正)》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5.《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
《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排污单位、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信用评价监管体系。生态环境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分类分级监管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本市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探索开展环境社会治理评价,推进环境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6.《鄂尔多斯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7.《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
《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积极运用遥感监管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和水平。
8.《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救助保障机制,统筹安排资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等活动进行救助保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唯一居住用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且所有权人存在经济困难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过渡住房申请,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出临时过渡住房;逾期不搬离的,按照市场标准计收租金,并将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9.《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权责一致、诚实信用、公开透明、质价相符的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依法监管,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智能化发展。
10.《洛阳市洛阳三彩保护与发展条例》
《洛阳市洛阳三彩保护与发展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洛阳三彩保护与发展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等作用。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洛阳三彩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额度。
11.《门源回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
《门源回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员雇佣、管理费用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委托管理的,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品牌优质、信用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12.《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5)》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5)》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除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同步追究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施工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四、标准·新规
1.《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第1部分:集贸市场》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5/T 4181.1—2025
标准名称: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第1部分:集贸市场
归口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5年10月15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与管理、计量器具、商品及商品量管理和诚信信务。本文件适用于集贸市场的诚信计量管理。
2.《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第2部分:商场超市》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5/T 4181.2—2025
标准名称: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第2部分:商场超市
归口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5年10月15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与管理、计量器具、商品及商品量管理和诚信信务。本文件适用于集贸市场的诚信计量管理。
3.《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第3部分:加油站》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5/T 4181.3—2025
标准名称: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第2部分:商场超市
归口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5年10月15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与管理、计量器具、商品及商品量管理和诚信信务。本文件适用于集贸市场的诚信计量管理。
4.《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第4部分:医疗卫生机构》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5/T 4181.4—2025
标准名称: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第4部分:医疗卫生机构
归口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5年10月15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与管理、计量器具、商品及商品量管理和诚信信务。本文件适用于集贸市场的诚信计量管理。
5.《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第5部分:餐饮企业》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5/T 4181.5—2025
标准名称:诚信计量管理规范 第5部分:餐饮企业
归口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5年10月15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与管理、计量器具、商品及商品量管理和诚信信务。本文件适用于集贸市场的诚信计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