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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涉及信用的新规


信用商务网【官方网站】 · http://www.ccbn.org.cn     发布时间:2025/11/3

    随着11月的来临,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国家、省、市的都有,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新规

    1.《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任职资格。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需要提交拟任决议,以及拟任人符合任职条件有关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身份、履历、学历、学位、诚信状况和专业技术资格有关材料,具备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说明,无犯罪记录和未受处罚有关材料,对拟任人的综合情况说明等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采取咨询有关国家机关、拟任职人员曾任职机构,查询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专业知识能力测试等方式,对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与成员机构规模、业务发展和组织架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度量、监测和管理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一般业务风险、网络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声誉风险等有关风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202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2025年修订)》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
    (一)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
    (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进出境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

    二、省级·新规

    1.《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规定》
    《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明确失信信息公示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2.《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慈善活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制度,将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慈善组织信用状况作为实施购买服务等促进措施的参考依据。

    3.《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
    《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诚信施政,发挥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培养诚信意识,完善守信激励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司法行政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信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与信用管理衔接机制,运用信用承诺、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等措施,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

    4.《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上海市节约用水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在用水活动中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5.《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25修订)》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日常查缉,运用反走私技术平台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可疑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分析,开展预警预测、综合研判,发现涉嫌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对有走私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出资者和骨干人员,有关执法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控、检查。

    6.《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风险管理机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依法取得信用码,以真实身份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采取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评价。
    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采取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记录,建立累积信用积分激励机制,并为其提供自身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下载服务。
    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示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信用情况,以及信用等级或者积分高、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

    7.《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务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健全行业监督、信用自律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遵守执业规范。鼓励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积分管理、诚信评级等方式,依法实施激励约束。

    8.《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
    《四川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实施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招标、采购、谈判文件有关授权运营协议内容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
    运营机构应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第二十五条 数据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计入其信用档案。

    9.《江苏省民政厅等关于推进殡葬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等关于推进殡葬行业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自2025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五)定期开展综合监管跟踪评估。要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跟踪评估机制,开展综合监管实施情况和效果评估。通过用户评价、投诉举报等环节收集问题线索,形成联合监管工单,应用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分发部门处理,跟踪督促办结反馈,形成问题处置闭环。通过整合部门联合监管成效、业务办理结果等各类数据资源内容,对违规情形预警分析,提升监管效率。要建立健全定期督导检查工作机制,对综合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会商,指导督促落实。加强殡葬服务信用建设,将相关个人和殡葬服务机构的信息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诚信体系,探索适合殡葬行业的信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措施。依托信用监管平台,全面记录殡葬服务市场主体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管理、公共服务及监督执法等各个环节中的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息,实现违法信息在线披露和信用共享。聚焦殡葬服务机构的核心业务监管,全面汇聚、整合监管对象的信用数据,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助力监管工作开展。

    10.《重庆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2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可实行承诺制办理。如申请人在申请时承诺原许可范围及条件无实质性变化,出具承诺函,经审查合格,可直接发放实验动物许可证,市科技局通过年检复查其合规性,对发现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如原许可范围及条件发生变化,按照初次申请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承诺制办理。

    11.《湖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25年11月3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通过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信用管理等方式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12.《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13.《海南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交易采购规则》
    《海南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交易采购规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均应在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平台展示的药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挂网不挂价”属于无效挂网,逐步清理完善。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但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药品短缺等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通过医院议价或备案采购“先挂网后挂价”的,作为临时性措施,从严把握品种规模、过渡时间和议价医院的代表性。对于“挂网不挂价"药品以及医院议价、备案采购药品,集中开展一次性补充挂网,挂网价格应符合挂网规则且不高于原实际成交价。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要求提供药品追溯码等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

    三、市级·新规

    1.《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2025修订)》
    《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质粮油工程和粮油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油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   
    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粮油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经营者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2.《儋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儋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制定和公开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和专家抽取等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3.《巴中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
    《巴中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用好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国有资本等,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营商环境、数据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地金融监管机构发布融资增信细则,为企业向金融机构共享知识产权、专有技术、质量要素、特许经营权、重点产业名录企业以及纳税信用、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水电气费缴纳等信息提供支持保障,便利金融机构为企业增信融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共享的信息除外。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融资服务平台应当发挥政策宣传、咨询服务、方案设计指导等功能作用,推动企业与金融机构精准对接。

    4.《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东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和信用修复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推广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5.《延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定》
    《延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平台,为委托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提供信息公开、机构入驻、自主交易、信用评价、投诉受理等综合性服务。
    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网上中介服务平台运维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分级分类监管,鼓励中介服务委托人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和监督。
    中介服务平台运维主管机构对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核查,对已入驻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监管,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名单的中介机构予以清退。

    6.《山南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条例》
    《山南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旅游价格监测分析,适时发布相关价格信息,引导文化旅游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保持文化旅游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文化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文化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组织开展文化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失信惩戒、信用评价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分类监管。

    7.《哈尔滨市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条例》
    《哈尔滨市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将师德师风融入教师教育培训内容,建立教师师德信用记录,完善教师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考评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体现奖优罚劣。
    教师应当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8.《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债务清理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认可和解协议的,债务人作出信用承诺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和失信信息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和失信信息认定单位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方式暂时恢复债务人信用,并暂时解除相关惩戒措施。
    第一百七十三条 债务人可以持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债务清理协议或者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裁定书,要求征信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更新金融信用信息。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债务清理、重整或者和解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债务清理协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还款进度,对相关信贷记录作出标识和更新,并参照风险评估结果和贷款分类规定,支持债务人合理的融资活动。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征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修复协同机制,同步更新信用修复信息,确保修复结果实时互通,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公示修复状态。

    9.《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举报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工作。
    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更新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公布。

    10.《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5修订)》
    《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信用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延续经营、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11.《宁波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规定》
    《宁波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行业、领域的特点,结合企业的规模、风险、信用评价等情况,建立分类分层分级检查制度,提高行政检查的精准性、有效性。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依法实行重点监管,有针对性地实施行政检查。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企业,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开展相应的行政检查。

    12.《广州市珠江游管理办法》
    《广州市珠江游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珠江游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珠江游运营和服务规范,及时反映行业诉求,开展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纠纷调解、信用建设、资源共享、应急互救等工作,并接受水路运输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13.《杭州市推进大宗商品投资贸易服务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大宗商品贸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
    《杭州市推进大宗商品投资贸易服务创新中心建设推动大宗商品贸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自2025年11月26日起施行。
    (四)打造金融服务最优地专项行动。14.提升大宗商品融资便利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依托“杭州e融"平台,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全面准确的企业信用画像。

    四、标准·新规

    1.《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级指南》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4/T 3556—2025
    标准名称: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级指南
    归口单位:山西省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58)
    实施日期:2025年11月26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级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等级划分、评估赋分和等级确定。本文件适用于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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