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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涉及信用的新规
随着12月的来临,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国家、省、市的都有,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新规
1.《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办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统一修复规则,增加了便民利企创新举措。
一是进一步扩大信用修复范围为重整及和解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进一步完善违法失信信息分类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是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缩短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提升信用修复效率。
四是进一步做好协同修复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3.《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和督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依法经营;向有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二、省级·新规
1.《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海口海关负责“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信息归集等工作,推动建设、完善通关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相关经营主体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开展信用分类管理。
海关、海事管理机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依据通关信用分类,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个人实施监管。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领域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参考通关信用分类,强化行业信用管理。
前三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海警、海洋、烟草专卖、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自公共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归集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等部门、海关、海事管理机构以及“二线口岸”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通关信用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在信息流转、查验衔接等方面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海关、海事管理机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综合应用货物所属经营主体、物流运输经营主体及其车辆、船舶驾驶人员的通关信用分类结果,实施信用监管。
第十六条 通关信用分类结果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通过征信、信用咨询、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向社会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通关信用分类结果的使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条例(试行)》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高标准建设、集约共享、低碳环保、创新监管、协同推进原则,推动口岸高效可持续运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口岸管理服务应当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实施智慧监管、信用管理等监管方式,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口岸营商环境,提升口岸服务经济发展能力。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直属海关应当统筹建立“二线口岸”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服务体系,构建信用信息共享、互认和应用机制。
3.《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建立涉走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共享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违法者和船舶、“低慢小”航空器、机动车等载运工具,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4.《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
《河南省社会治理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建设,加强诚实守信的价值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信用管理方式创新,加强对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互联网应用服务等领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诚信履约、公平竞争。
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风险,参与信用管理示范创建活动。
第六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守法履约,恪守承诺,树立信用意识,关注自身信用状况,主动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七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5.《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实施分类监管。
6.《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信用制度,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7.《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单位的资质、业绩以及违反测绘法律、法规行为等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其信用信息。
8.《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
《辽宁省职业教育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按照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
9.《湖南省数据条例》
《湖南省数据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对相关主体实施信用管理。
10.《安徽省开发区条例》
《安徽省开发区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支持在开发区内设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环境咨询、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11.《河南省测绘条例》
《河南省测绘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强化信用监管,及时归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予以公示。
12.《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和记录其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旅游经营业务或者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时,应当查阅申请人信用状况,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三、市级·新规
1.《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围绕“更短周期、更细指标、更严程序、更活调整、更广应用”五大方向进行全面升级,评价频次由两年缩短至一年,并首创“经纪机构信用等级+经纪服务人员星级”双重评价体系。
2.《无锡市粮油流通安全条例(2025修订)》
《衡阳市慈善促进若干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信用记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将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捐赠人、慈善受益人等失信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
《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节水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将用水单位的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4.《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相关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物业管理、装饰装修和不动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信用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标准制定、数据统计、信用评价建设、新技术推广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抽查和专项检查情况纳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并在监管过程中相应增加抽检频次。
5.《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
《湛江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循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等物业服务市场规则,并依法保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电子投票、信息查询、服务质量评价、信用监管、投诉举报等功能。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清册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录入物业管理信息平台的业主信息应当与其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
6.《包头市供热条例(2025修正)》
《包头市供热条例(2025修正)》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7.《达州市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条例》
《达州市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和咨询等服务。
8.《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
《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绿色航运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对水路运输主体、港口经营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等部门应当与周边地区有关部门加强协商,共享和互认船舶污染监测预警、船舶水污染物跨区域转运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处置、船舶污染防治信用、船舶综合证书及文书等电子或者纸质信息。
9.《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
《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执行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会员的诚信管理,依法向社会公开会员的信用信息。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组织在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中发挥连接政府与行业的桥梁作用,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旅游行业公平竞争激励机制;加强旅游市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10.《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
《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监督检查、地理信息安全监督检查、保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结果,依法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11.《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2025)》
《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滇池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综合执法检查协调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运用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机动车洗车场实施联合监管。
四、标准·新规
1.《电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导则》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DL/T 2910—2025
标准名称:电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导则
归口单位:能源行业涉电力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 36)
实施日期:2025年12月30日
说明:本文件确立了电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定了信用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工作体系、支撑保障体系和评价与改进的建设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电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DL/T 2909—2025
标准名称: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归口单位:能源行业涉电力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 36)
实施日期:2025年12月30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报告编制的总体原则、报告内容、报告发送、应用和评价跟踪、档案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报告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