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知识
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
诚信,让制度和行为...
诚信对企业的重要性...
诚信缺失成为中小企...
从品牌的兴亡看诚信...
对信用一般性意义的...
企业诚信考量社会责...
信用管理
国际信用管理的实践...
企业家如何坚持诚信...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包...
完善企业信用管理的...
信用管理定义、意义...
信用管理与信用服务...
重要文件及党和国家...
典型案例
宝钢不折不扣讲诚信...
诚信打造医药企业旗...
诚信生存之本 创新...
诚信树人品 创新出...
坚持以人为本 诚信...
借诚信之风扬力量之...
北仑:进出口企业“...
遏制滥用信用惩戒典型经验做法
“闯红绿灯被列入失信名单”“出租车司机一次拒载,贷款买房全泡汤”——你是否听过这类“小题大做”的信用惩戒?
信用惩戒本是“惩恶扬善”的利器,却在少数地方沦为“万能工具”。近年来,从顶层设计到司法实践,一场“规范信用惩戒”的行动正在推进。蝴蝶小编梳理了遏制滥用信用惩戒的典型经验做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滥用信用惩戒”?
简单说,信用惩戒是通过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倒逼其遵守规则,修复信用。一般可分为直接惩戒(政府部门限制权益)和间接惩戒(公示失信信息让社会自主规避)两类。而滥用信用惩戒,就是超出法律边界“加码处罚”,把小事升级为“信用污点”,甚至牵连无关权益。
例如,个别城市曾将出租车司机拒载、议价等营运违规纳入信用档案,与购房、子女入学及积分落户挂钩;另有城市把行人闯红灯、共享单车逾期付款纳入“严重失信”,这些都属于滥用。
遏制滥用信用惩戒,核心是守住“法无授权不可为”——惩戒的范围、力度,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能“想当然”。
二、现状及典型经验做法
202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目前,国内已形成“顶层文件+司法监督+地方协同”的三重规范网,成效显著。
(一)顶层划定“红线”,杜绝“法外惩戒”
一是法定原则。《意见》明确,对信用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措施,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部门规章都不能“越权”。
二是清单管理。国家每年发布统一《失信惩戒清单》,各地方定期根据情况进行补充新增,确保惩戒措施公开透明。
三是政府带头。《意见》深化政务信用建设,把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破解“监管者不受管”难题。
(二)司法监督“纠错”,挽回千起错案
最高检于2025年7月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涉企信用惩戒执法司法监督 助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披露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社会信用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366件,其中,办理行政机关信用惩戒不当案件557件、失信违约案件260件,办理法院信用惩戒措施不当案件549件。
最高法于2025年7月发布《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严格区分“主观失信”(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规避)与“客观失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避免对“诚实而不幸”的市场主体过度惩戒。
其中,司法监督体系在遏制信用滥用方面典型做法如下:
做法一:检察系统行政执法领域类案监督——靶向纠治“小错重罚”“公示乱象”
该模式聚焦行政执法环节,针对行政机关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及时、不当适用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告知缺位等共性问题进行纠正。
例如,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某行政机关将罚款仅3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三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在政务平台公示,存在不当惩戒情形。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手段,对该政务平台上涉企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数据摸排、比对,发现2023年以来收录的1975条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系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收录的2487条信息罚款数额在500元以下,但均设置三年最长公示期,属于错误或不当公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及时恢复涉案企业信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做法二:检察系统行政非诉执行领域精准救济——纠正“错列失信”“惩戒遗留”
该模式针对行政非诉执行中“违法纳入失信名单、履行义务后未及时删除失信信息、错列被执行人”等问题,为无过错或已纠正行为的市场主体提供精准权利救济。
例如,自2017年至2020年,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对12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作出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其中6件案件立案恢复执行,执行完毕后作出结案通知书,但未解除对6家被执行人企业及相关人员限制消费令,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南通市某区检察院上述情形向区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监督法院解除执行强制措施,删除限高、失信相关信息等。
做法三:检察系统执行转破产领域专项治理——清除“破产遗留”信用障碍
该模式聚焦执行转破产案件,针对“企业已裁定破产、法院终结执行后,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被错限高”等问题,通过“专项排查+检察建议+机制共建”的闭环流程,系统性清除破产企业信用“后遗症”,助力企业“重生”。
例如,江苏某泵业公司破产重整完成后,因银行未落实法院司法建议,导致该泵业公司征信一直处于不良状态,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经走访核实后,请人行靖江支行召集金融信用修复所涉四家商业银行召开联席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共同商定“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相结合的金融信用修复方案,解决该破产重整企业的金融信用修复难题。
做法四:检察系统大数据类案监督治理——从“个案纠错”到“批量防错”
该模式依托数字检察技术,聚焦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中的信用惩戒漏洞,通过构建专项监督模型,实现破产企业失信限高线索的批量筛查、精准识别与跨域推送,将监督从“个案发现”升级为“全域覆盖”,破解传统监督“线索散、效率低”的难题。
例如,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依托苏州市检察院数字检察创新应用实验室,研发构建执破衔接失信限高类案监督模型。该模型从执行信息网、企查查等平台获取相关数据,再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进行要素提取和文本拆解,梳理出“企业名称”“破产时间”“执行案件情况”等关键信息,汇总成“破产案件信息库”“执行案件信息库”等基础数据库,建立破产执行信息的关联比对规则,批量筛查出企业破产后执行案件未终结执行、相关失信限高措施未解除等线索。截止2025年6月,该模型已累计向全国600余家检察院输出4万余条线索,助力多地消除监督盲区,赢得了多地检察机关的“点赞好评”。
做法五:法院系统“失信惩戒预警+信用修复”模式——以善意执行守护企业信用
该模式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核心,突破“要么纳入失信、要么放任不履”的二元困境,通过“事前预警告知、事中权利保障、事后信用修复”的闭环机制,在保障胜诉方权益的同时,为“诚实而不幸”的企业预留整改空间,避免信用惩戒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过度冲击。
例如,2020年,大连某建筑工程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某建材公司20余万元货款,案件终本结案。2025年,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并请求将该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该企业当前经营正常、有资产可抵债,虽符合失信纳入条件,但惩戒将直接影响其融资、招投标等核心经营权益。
依据法院2025年5月制定的《关于建立被执行企业失信惩戒预警及信用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承办法官向企业发出首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警告知书》,明确告知拟失信后果、申辩权利及履行路径。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收到后主动联系法院,在法官主持下与申请人达成调解,以物抵债20万元结清欠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企业信用未受影响。
做法六:法院系统建立失信分级分类管理——以精准施策破解“一刀切”惩戒
该模式以“过罚相当”为核心,依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履行能力划定惩戒等级: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失信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级:轻微失信可暂不纳入名单,一般失信给予1-3个月宽限期,严重失信则依法从严惩戒。
例如,在地方层面,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在此基础上,将分级分类机制细化为“公示期+修复条件”双维度管理:对未按时履行小额债务但主动沟通的轻微失信主体,免于信用公示;对一般失信主体,将公示期从法定最长3年压缩至不超过2年,且履行义务后可即时申请修复;对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严重失信主体,明确需消除实际影响(如足额清偿、取得债权人谅解)后方可启动修复程序。
(三)地方部门协同,构建立体防线
除司法体系外,各地方部门立足职能分工,从惩戒边界、惩戒流程、信息共享等方面为遏制信用滥用建立立体防线,可参考案例如下。
发改部门:以“清单化管理”划清惩戒边界,从源头防滥用
发改部门承担信用惩戒的标准制定和清单管理工作,通过清理违规措施、统一惩戒尺度,从源头遏制“层层加码”。
例如,辽宁省发改委深入贯彻《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实行目录管理,印发辽宁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结合地方信用立法,在国家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7个方面惩戒措施,提升信用约束监管透明度和公信力。
城管部门:以“不见面修复”破解流程梗阻,减少被动失信
信用滥用不仅包括“主动过度惩戒”,也包括“被动信用受损”——企业因不知修复路径、流程繁琐等原因,导致轻微失信记录长期留存,进而影响经营活动。城管部门作为高频执法主体,聚焦这一痛点,通过创新信用修复服务,破解“修复难”问题,本质上是对“信用污点不合理延续”这类隐性滥用的有效遏制。
例如,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管局推出的“不见面”信用修复模式,构建了“线上约谈指导+智能材料调取+极速修复通道”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打通综合执法平台与信用平台,自动关联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收据、整改情况,企业实现无纸化修复。对符合条件的修复申请,提供“秒审”服务,破解企业受惩戒后“不知修复、不会修复、修复慢”难题。自机制创新以来,信用修复办理时长缩短至1日内,最快实现1分钟极速远程提供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联合惩戒平均办理时长从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最快实现2小时极速办结,整体审批效率提升90%,企业满意度达100%。
多部门联合:以“跨域跨平台协同”打破信息壁垒,杜绝规避空间
互联网平台“各自为政”的信用管理模式,以及跨区域经营带来的修复障碍,容易导致失信主体“跨平台规避惩戒”“异地修复无门”等问题,形成信用监管的“灰色地带”。对此,发改、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发力,通过“平台间信息共享、区域间修复协同”,构建无死角的信用监管网络,遏制“选择性失信”“跨区域逃责”等滥用行为。
跨平台联合约束:让失信主体“无处可藏”
针对电商、短视频等领域平台信用数据不互通的问题,广州市发改委牵头搭建“网络主体信用共享平台”,推动28家重点互联网平台接入,实现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这一举措打破了平台间的信息壁垒,避免了失信主体在A平台被惩戒后,转而在B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避行为,让信用惩戒的威慑力真正落地。
跨区域协同修复:让信用服务“无域限制”
针对企业因注册地与处罚地不一致、材料遗失等原因导致的跨区域修复难题,近期,多地开展跨区域信用修复协同,通过“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减少企业信用受损风险。
例如,河南省信阳市、驻马店市与湖北省黄冈市、随州市,安徽省六安市、阜阳市、安庆市围绕建立“鄂豫皖省际交界城市信用修复跨省联动机制”达成合作,推行“异地帮办、企业免跑”服务模式;云南省昆明市联合天津、杭州等6市签署合作协议,共享信用修复材料要件,重点解决交通运输等领域企业的跨区域证明补办难题;河南省焦作市联合豫晋鲁三省五地,推行“就地申请、异地审核、帮办代办”机制,并编制白话版办事指南,让企业清晰掌握跨区域修复流程;安徽省阜阳市等四省九市建立交界区域联动机制,创新“异地帮办、企业免跑”服务,实现“就近受理、限时办结、结果互认”。
来源:蝴蝶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