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知识

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

诚信,让制度和行为...

诚信对企业的重要性...

诚信缺失成为中小企...

从品牌的兴亡看诚信...

对信用一般性意义的...

企业诚信考量社会责...

信用管理

国际信用管理的实践...

企业家如何坚持诚信...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包...

完善企业信用管理的...

信用管理定义、意义...

信用管理与信用服务...

重要文件及党和国家...

典型案例

宝钢不折不扣讲诚信...

诚信打造医药企业旗...

诚信生存之本 创新...

诚信树人品 创新出...

坚持以人为本 诚信...

借诚信之风扬力量之...

北仑:进出口企业“...

当前位置: 首页 - > 信用知识 - > 正文

2026年涉及信用的新规


信用商务网【官方网站】 · http://www.ccbn.org.cn     发布时间:2026/1/4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锐始者必图其终,成功者先计于始。我们要锚定目标任务,坚定信心、乘势而上。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国家、省、市的都有,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新规

    1.《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修复条件、修复程序、修复结果以及监督管理等全链条规则,让信用修复更加有章可循、更加高效便捷。
    总的看,《办法》坚持了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导向,清晰地给出了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可以预见,其发布实施将进一步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助推信用主体重塑自身信用,增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进而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中推动应用统一代码数据,将统一代码作为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业务统计、信息公示、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工作的唯一身份标识码,并将其作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统一代码数据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应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服务,在数字经济中发挥基础作用。

    3.《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
    《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坚持“一体化”的理念、(二)构建五个信用评价等级标准、(三)规范“三个名单”管理、(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五)建立信用异议修复机制。
    作为纵深推进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出台,将推动形成海事监管领域“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氛围,助力打造更加安全、更加便捷、更加守法的航运营商环境,降低航运市场交易成本和运行成本,服务航运的高质量发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25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渔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

    6.《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技术服务机构的规模、技术能力、技术人员水平、管理能力、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

    7.《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对受到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8.《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2025)》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业务领域特点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依法综合运用强制、处罚、许可等法律手段和行政、经济、技术、信用管理、社会治理等其他多种手段促进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责任,加强行业风险防范化解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发生。

    9.《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基于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充分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经营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10.《欠税公告办法》
    《欠税公告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税务机关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1.《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确保自身管理水平与所托管产品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承担托管职责相匹配,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服务价格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12.《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二、省级·新规

    1.《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5)》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5)》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探索构建“风险+信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监管规则,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六十七条 实行国家统一的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制度。  失信经营主体可以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按照国家规定向相关机构提出修复申请;对完成信用修复的,应当移除或者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并及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网站)应当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其他信用服务机构公布的信用信息,以国家有关信用平台网站作为来源的,应当根据信用修复结果及时更新其信用信息。

    2.《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5修订)》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跨部门、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信用融资产品,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提升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采集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使用,完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

    3.《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市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发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应用,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
    第七十五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4.《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国家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关联的原则,记录、归集、共享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信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将民营经济组织列入失信名单时,应当主动告知信用修复程序和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办理信用修复。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强化自身信用管理,完善合规经营制度,自觉守信践诺,管控信用风险。

    5.《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联合激励机制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诚信经营。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应当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6.《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帮助具备破产条件的民营企业及时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协调解决破产企业信用修复、财产接管与处置、企业注销、职工安置与社保转移、涉税事项办理、风险防范和融资支持等问题。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信息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常态化对接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予以曝光。

    7.《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共享标准,加强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建立数据异议反馈、核查修正机制,完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和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申请优惠政策等事项中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8.《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5修订)》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六)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九)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预付金存入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对信用良好的承租人可以适当降低或者不收取押金;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9.《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
    《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监管,定期组织信用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10.《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修订)》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11.《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
    《江西省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家畜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12.《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5)》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5)》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建筑市场统一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13.《河南省邮政条例(2025)》
    《河南省邮政条例(2025)》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邮政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14.《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
    《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内控机制、风险状况、信用等级等情况,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人员信用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信用监督管理。

    15.《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5修订)》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鼓励、支持业主大会选聘信用等级高、业绩优良、人员结构合理、管理智能化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十六条 物业管理协会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16.《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5修订)》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情况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等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17.《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

    18.《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
    《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跨境信用保障机制,为诚信守法企业提供支持,对违法失信企业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19.《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牧、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单位、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20.《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25修订)》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物业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性行业规范,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的市场动态信息,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惩戒机制,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标准,定期组织测评并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和测评结果。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对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息依法进行监督。

    21.《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
    《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优化综合查一次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推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风险隐患监测、预警、处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通过联合授信机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开展联合评估、协同监测等,提升信用风险防控水平。 

    22.《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
    《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省与长三角等区域其他省市在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监管执法、信用管理、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构建数据共享、结果互认、执法联动的检验检测监管体系。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验检测信用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

    2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5修订)》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路运输信用管理,将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鼓励市场主体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为承运人。

    2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5修订)》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建筑市场活动中各方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对失信单位和个人加强监管。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鼓励其他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25.《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5修订)》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经营者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信用门户网站归集并依法予以公示。

    三、市级·新规

    1.《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
    《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
    《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责,要求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定了主管部门,规定发改委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突出社会共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诚信促进会、新闻媒体共同营造诚信社会良好氛围作出规定。

    2.《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市依法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标准,针对不同信用状况的经营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经营主体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经营主体信用建设、信用修复的指导,提高经营主体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
    经营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失信行为认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信用修复后,失信信息停止公示、共享,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标注、屏蔽。

    3.《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盐城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信用承诺制,对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是经营主体信用状况较好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应当先行受理,按照规定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除外。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职责范围内实行信用承诺制的事项目录,明确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记录履约践诺情况,并将履约践诺情况纳入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4.《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5修订)》
    《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文明行为信用积分制度,对公民文明行为给予激励,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意识。

    5.《宿迁市消防条例》
    《宿迁市消防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消防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强化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依法采取便利化措施;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依法加强监管力度。

    6.《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分类监管、风险提示以及联合惩戒的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7.《南通市消防条例》
    《南通市消防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消防安全监管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管理体系,推动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8.《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2025修订)》
    《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信用监管,依法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和动态管理,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9.《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修订)》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建立覆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第三方机构等的物业管理信用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10.《西安市地下水条例》
    《西安市地下水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实行取用水领域信用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11.《益阳市家政服务若干规定》
    《益阳市家政服务若干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家政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服务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依法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享数据,并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 本市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实行评价制度。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家政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公共信用开展评价认证。家政服务质量和公共信用评价认证的具体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12.《宿迁市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条例》
    《宿迁市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主体可以根据企业所属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和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年度现场检查频次。对风险程度较低、信用状况良好或者上一年度内未受行政处罚的企业,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和比例;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可以增加检查频次和比例。
    第十四条 行政检查主体在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步出具《信用修复告知书》和《依法生产经营建议书》,指导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告知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   
    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根据信用修复情况调整对其监管检查的频次。

    13.《林芝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
    《林芝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建立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存在虚假宣传、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等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依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14.《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
    《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产品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授信参考因素,开发质量融资增信产品,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产品质量监管机制。

    15.《营口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营口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人才信用作为人才引进、培养、评价、财政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16.《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2025修订)》
    《张家界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2025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以及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推动旅游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7.《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泰州市养老服务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养老服务组织信用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载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奖惩记录等情况,并依法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查询服务。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18.《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5修订)》
    《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对经营者的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信用评价、信用风险管理等制度,依法开展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

    19.《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六、全面依法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精准监管。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二十八、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核查、清理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修复。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裁判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及时帮助其修复信用。

    20.《阳泉市富硒农业发展促进条例》
    《阳泉市富硒农业发展促进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富硒农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

    21.《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协同规定》
    《珠海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协同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中山市、江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建立固体废物处置、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信用评价的共享机制。对守信运输企业探索建立三市互认的白名单制度。

    22.《长治市养老服务条例》
    《长治市养老服务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完善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失信惩戒等环节,依法采集归集和披露养老服务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其享受相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23.《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知识产权领域分级分类监管。
    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24.《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
    《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就业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依法归集、共享和使用相关用人单位、服务机构及其劳动者的信用信息。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就业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纳入就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将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信息依法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25.《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连云港市东海水晶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水晶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促进水晶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运用,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开展失信惩戒,推进水晶行业诚信建设。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