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知识

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

诚信,让制度和行为...

诚信对企业的重要性...

诚信缺失成为中小企...

从品牌的兴亡看诚信...

对信用一般性意义的...

企业诚信考量社会责...

信用管理

国际信用管理的实践...

企业家如何坚持诚信...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包...

完善企业信用管理的...

信用管理定义、意义...

信用管理与信用服务...

重要文件及党和国家...

典型案例

宝钢不折不扣讲诚信...

诚信打造医药企业旗...

诚信生存之本 创新...

诚信树人品 创新出...

坚持以人为本 诚信...

借诚信之风扬力量之...

北仑:进出口企业“...

当前位置: 首页 - > 信用知识 - > 正文

2026年2月涉及信用的新规


信用商务网【官方网站】 · http://www.ccbn.org.cn     发布时间:2026/2/4

    随着2月的来临,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国家、省、市的都有,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新规

    1.《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统一代码制度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加快统一代码立法有利于加强统一代码管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2.《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将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共享或者通报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确保自身管理水平与所托管产品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承担托管职责相匹配,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服务价格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4.《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5.《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
    《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偶发性未收取社会公众持有的不宜流通人民币,以及对纪念币识别、人民币真伪有异议的,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社会公众合法自主选择权的原则,与付款人协商解决争议,不作为拒收现金处置。

    二、省级·新规

    1.《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共6章40条。
    《办法》提出,积极探索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创新举措,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提高政府行政服务效能,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中的应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及开发利用水平。

    2.《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在《暂行办法》基础上新增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调整信用信息分类为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二是新增信用评价和应用,将医疗卫生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分类为A、B、C、D四个等级;三是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制定失信惩戒措施;四是依据国家最新文件要求完善信用信息公示途径、时限,异议申请、信用修复的途径、条件和流程。

    3.《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价与管理。
    《办法》明确,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劳务派遣的特点,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全省统一的标准、程序,推动劳务派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4.《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具体招标项目评标结束后,依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组织开展履职信用评价。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标专家履职信用评价情况、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对评标专家开展年度履职考核和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

    5.《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
    《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竞争规范等自律制度,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引导会员自律;对违反自律制度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可以按照章程采取警示、通报等自律措施。
    第四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记录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工作。

    6.《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
    《海南省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公安、市场监管、营商环境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和省大数据建设运营机构建设完善人口、法人、电子证照、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

    7.《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指导规则》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指导规则》自2026年2月18日起施行。
    第六条 住宅项目聘用方式确认和选聘方案应当由招标人决定。选聘方案应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收费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进入定标环节合格投标人数量和投票表决结果应用规则等内容。鼓励将投标人的信用状况、经营业绩、履约情况、人员要求等纳入选聘的前置条件。

    8.《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服务退出工作指导规则》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服务退出工作指导规则》自2026年2月1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监督退出过程中,对于原物业服务人存在的不良信用信息,由所在地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采集认定,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9.《浙江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浙江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自2026年2月8日起施行。
    (二十八)省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实施科研信用承诺制度,开展科研信用管理工作。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鉴定)、申报科技奖励、列入成果推广目录等活动中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和成果的真实可靠、知识产权明晰。
    (二十九)省厅科技职能部门根据《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科研诚信评价与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信用信息记录和评价,及时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信息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并依规采取相应惩戒制度。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和省级行业集团的科技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科研信用信息记录和评价工作。

    10.《山东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建立健全流转服务体系,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账、流转合同网签、林业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等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林权综合监管平台、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衔接和互通共享,提升林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服务水平。

    11.《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26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成品油流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将本省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根据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依法纳税、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年度检查、日常监管等情况,对全省成品油流通经营企业划分信用状况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浙江省成品油流通企业信用分级分类制度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经营企业应承诺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承诺油品质量计量达标、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提供应急保供服务。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成品油流通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核查处理。鼓励公众举报偷逃税、违规经营和存在安全生产及污染环境隐患的成品油流通企业。

    三、市级·新规

    1.《西安市地下水条例》
    《西安市地下水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实行取用水领域信用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2.《益阳市家政服务若干规定》
    《益阳市家政服务若干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家政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服务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依法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享数据,并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 本市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实行评价制度。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家政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公共信用开展评价认证。家政服务质量和公共信用评价认证的具体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3.《宿迁市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条例》
    《宿迁市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主体可以根据企业所属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和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年度现场检查频次。对风险程度较低、信用状况良好或者上一年度内未受行政处罚的企业,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和比例;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可以增加检查频次和比例。
    第十四条 行政检查主体在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步出具《信用修复告知书》和《依法生产经营建议书》,指导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和违法行为,告知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   
    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根据信用修复情况调整对其监管检查的频次。

    4.《林芝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
    《林芝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建立民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存在虚假宣传、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等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依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5.《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
    《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产品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授信参考因素,开发质量融资增信产品,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产品质量监管机制。

    6.《淮南市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条例》
    《淮南市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淮南牛肉汤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为淮南牛肉汤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专项贷款、信用贷款、保险等金融服务。

    7.《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2025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公布修复流程指引,指导民营经济组织完成信用修复工作,具体指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后,作出该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发展改革部门更新信用平台网站上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推动建立健全涉诉信息澄清机制和司法信用数据共享共治机制,避免因信息不全面导致民营经济组织在获取融资、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遭受不平等待遇。
    有序开展跨境信用服务,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

    8.《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5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对建设用地市场重大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9.《抚顺市涉企行政检查规定》
    《抚顺市涉企行政检查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实行以风险等级、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以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

    10.《揭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
    《揭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将表扬、奖励等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给予信用激励。

    11.《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2025修订)》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2025修订)》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制度,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

    12.《银川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鼓励运营企业建立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对存在违规停放、损毁车辆等行为的用户可以采取限制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措施,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

    13.《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5修订)》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5修订)》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完善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制度和评价体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