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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涉及信用的新规


信用商务网【官方网站】 · http://www.ccbn.org.cn     发布时间:2026/3/2

    随着3月的来临,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国家、省、市的都有,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新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以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2.《欠税公告办法》
    《欠税公告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税务机关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6修订)》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5.《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将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6修正)》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6修正)》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运用,强化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

    7.《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6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6修正)》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二、省级·新规

    1.《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建筑市场统一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2.《河南省邮政条例》
    《河南省邮政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邮政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3.《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
    《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内控机制、风险状况、信用等级等情况,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人员信用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信用监督管理。

    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鼓励、支持业主大会选聘信用等级高、业绩优良、人员结构合理、管理智能化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十六条 物业管理协会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5.《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情况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等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6.《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6修正)》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26修正)》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其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信用信息,并根据其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严重失信的燃气经营者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的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体系,依法公开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的相关信息。

    8.《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诚信管理) 液化气经营企业、用户违反液化气管理规定的,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9.《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元宇宙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动有关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和惩戒制度。

    10.《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
    《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示,健全养老服务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11.《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查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执业、奖惩、业务、社会服务、信用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 (长三角协作)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法律服务政策共商、机制共建、平台共用、资源共享,简化、优化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跨区域执业行政审批程序,推动跨区域公共法律服务信用体系建设。

    12.《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江西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严重违法行为以及产品质量问题等信息依法纳入信用管理。

    13.《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机制,定期公示符合条件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14.《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西省政府采购网组织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三、市级·新规

    1.《宿迁市西楚分管理办法(试行)》
    《宿迁市西楚分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3月14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西楚分是指基于个人信用信息,经相应模型量化规则累积形成评分结果,作为反映个人诚信综合状况的参考。
    西楚分的形成、应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知情自愿和正向激励的原则。宿迁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诚信积分(西楚分)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适用本办法。

    2.《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评价不良信用信息。

    3.《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执法实施办法》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执法实施办法》自2026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告知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流程、方法和信用合规建议等,引导经营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切实保障信用主体权益。

    4.《南通市消防条例》
    《南通市消防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消防安全监管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管理体系,推动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5.《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信用监管,依法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和动态管理,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

    6.《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建立覆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第三方机构等的物业管理信用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物业服务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7.《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丹东市草莓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草莓种植、加工、流通等全产业链信用体系,实施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8.《营口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营口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完善的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集、归集和披露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七十条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与引领作用,制定完善行业服务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业制度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推动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

    9.《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
    《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实施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拓展非现场检查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检查、执行公务等对创新创业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10.《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6)》
    《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6)》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和公开,推动信用管理平台与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综合实力、工程业绩、奖励荣誉、违法违规、信用承诺履行等内容进行评价。

    11.《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统筹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乡风文明建设,依法推动涉农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拓展金融赋能乡风文明建设的路径。
    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和完善符合乡村振兴领域服务对象特征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法创新美德信用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

    12.《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等产生、运输建筑垃圾的情况纳入各相关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13.《抚顺市涉企行政检查规定》
    《抚顺市涉企行政检查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实行以风险等级、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可以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

    14.《内江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内江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纳入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档案。

    15.《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茂名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在辖区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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