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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涉及信用的新规


信用商务网【官方网站】 · http://www.ccbn.org.cn     发布时间:2026/4/2

    随着4月的来临,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国家、省、市的都有,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新规

    1.《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首次明确将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建立分类管理与差异化公示机制,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标志着我国信用修复体系建设迈入规范化、精细化新阶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将企业信用等级由三级调整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五级,明确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的AEO企业。同时,增设“严重失信企业”这一信用等级,将涉及进出口领域违法情节严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情形纳入其中,加大惩戒力度,实现了与国家联合惩戒机制紧密对接。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专门设立容错机制。对于非主观故意、轻微违规或偶发性问题,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整改。海关审核后,企业可获得最长不超过1年的整改期。在此期间,企业信用等级暂时保留,但相关通关便利措施将会暂停,整改完成后将予以恢复。

    3.《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平台经营者开展竞价排名或者提供排名推荐服务的,应当向参与竞价的平台内经营者告知搜索排序、推荐和竞价排名的规则。

    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定点医药机构采取加强法治教育、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等信用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参保人员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机制。

    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建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违法失信行为,依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

    二、省级·新规

    1.《浙江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浙江省林业生物灾害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自2026年4月16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共5方面17条,同步配套评价指标体系、业务质量不合格清单。
    《意见》明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防控企业信用评价将采用打分制,信用等级划分依据信用评价得分情况,将防控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设置为AAA、AA、A、B四个等级,评价成果应用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招投标管理等领域实行差异化管理。

    2.《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30条,内容涵盖信用信息管理、评价标准、结果应用及监督管理等多个环节,构建了一套完整的闭环管理体系。
    《办法》还建立了从信息采集、审核、公开到异议处理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由机构自主填报,不良信息则由住建部门依据执法文书录入。若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诉,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当项目采用“代建+监理”管理模式时,应分别对代建、监理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4.《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8章42条。一是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信用主体范围、医保信用相关概念释义、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以及信用承诺在医保基金信用应用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二是规定了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用披露与信用申诉等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三是制定了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在医保管理及差异化监管上的应用、失信认定原则,以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方面的原则性规定。

    5.《黑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6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企业日常监管与年度专项检查情况,根据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依法纳税、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信用分级管理,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对运营管理规范、设备设施齐全、经营状况及信用良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6.《重庆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对外租赁经营项目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承租方安全生产、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卫生秩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经营合同、城市公园管理有关规定或信用评价极差的经营者,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依据合同终止经营合同。

    7.《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施工图系统对审查机构进行用户评价。省施工图系统每季度根据用户评价、审查质量、审查时效及信用记录进行统计打分,动态调整审查机构的业务份额。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信用激励与约束】将支付工资情况纳入环卫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严格执行工资支付规定、信用良好的环卫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自2026年4月8日起施行。
    三、依法依规有序承接。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制定完善承接行政职权事项的实施措施,调整本级权责清单,做好权责清单与政务服务事项衔接工作,编制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线上办事“一网通办”、企业群众诉求“一线应答”。要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推行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要强化资源配置,确保调整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10.《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设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将科研信用情况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三、市级·新规

    1.《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潍坊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8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监管对象涵盖市域内从事测绘生产、监理等活动的所有测绘资质单位,包括本地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以及常驻潍坊的外地测绘资质单位的分支机构。

    2.《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在银川市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分、评价、使用、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

    3.《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以160分信用评分为核心,构建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闭环管理体系。《办法》中明确,信用评价周期为3个月,总分160分,由“基础分+加分项-扣分项”构成,动态评级,一个周期结束后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4.《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投标人。投标人参与投标前应当按照《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西安市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5.《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委托机构的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6.《启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启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

    7.《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违规行为,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涉及的违规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规定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纳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8.《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申请低保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9.《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验收结果由市科技局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长沙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中记录,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10.《长沙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长沙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经营管理中,凡经济合作项目应当参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并与合作方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前,应核实合作方的经营资质、社会信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

    11.《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4月27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统筹协调,建立检查制度,加强经营者的信用管理。通过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受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按职责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12.《武汉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武汉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排污单位、第三方运行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记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进行公开。完成整改的,可申请信用修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13.《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盐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根据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信息进行记录,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标准·新规

    1.《眼镜验配企业诚信经营服务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42/T 2529—2026
    标准名称:眼镜验配企业诚信经营服务规范
    归口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6年4月13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眼镜验配企业诚信经营的服务原则、经营要求、服务内容、质量控制要求、投诉处理与服务改进、标准实施及评价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规范眼镜验配企业验光、配镜、销售、售后等诚信经营活动。

    2.《人力资源服务诚信建设指南》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1/T 1657—2025
    标准名称: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级指南
    归口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6年4月1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级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等级划分、评估赋分和等级确定。本文件适用于食品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级。

    3.《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校核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44/T 2813—2026
    标准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校核规范
    归口单位:广东省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6年4月9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重错码校核的基本原则、校核规则、校核流程、整改规则、业务协同。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及应用单位对统一代码数据重错码的发现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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