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知识

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

诚信,让制度和行为...

诚信对企业的重要性...

诚信缺失成为中小企...

从品牌的兴亡看诚信...

对信用一般性意义的...

企业诚信考量社会责...

信用管理

国际信用管理的实践...

企业家如何坚持诚信...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包...

完善企业信用管理的...

信用管理定义、意义...

信用管理与信用服务...

重要文件及党和国家...

典型案例

宝钢不折不扣讲诚信...

诚信打造医药企业旗...

诚信生存之本 创新...

诚信树人品 创新出...

坚持以人为本 诚信...

借诚信之风扬力量之...

北仑:进出口企业“...

当前位置: 首页 - > 信用知识 - > 正文

2026年5月涉及信用的新规


信用商务网【官方网站】 · http://www.ccbn.org.cn     发布时间:2026/5/6

    随着5月的来临,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国家、省、市的都有,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新规

    1.《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 示、应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立足建立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披露、评价应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全链条制度规范,与失信行为分类、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监管应用措施、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等实现有效衔接,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深化信用信息在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融合应用,充分释放信用管理效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5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渔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

    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修正)》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修正)》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商品条码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二、省级·新规

    1.《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活动。《办法》明确将消防审验机构法人、责任工程师及项目人员全部纳入信用监管,分类归集守信、失信等多维信息。依据违规情节划分一般、严重两级失信,针对性采取提高抽查频次、限制签字权限、禁止参与政府项目、取消评优资格等差异化惩戒,并落实跨部门联合约束。

    2.《河南省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河南省水路运输企业和港口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结果应用等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组织建立并维护全省统一的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评价、应用等工作;维护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

    3.《海南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失信信息的认定和披露、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综合信用评价和信用承诺等活动。该办法聚焦医保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起全流程信用管理机制。办法明确,其适用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医保基金监管领域的定点机构和个人。

    4.《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场景中使用信用报告。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终止公示或者移除失信信息,更新相关信用评价结果,依法解除惩戒措施,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5.《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2026修订)》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2026修订)》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健全多层次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体系,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制定民营经济专项信贷计划,开发创新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建立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完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中小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

    6.《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依法公示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促进测绘单位诚信自律。

    7.《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关联的原则,记录、归集、共享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信用信息,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信用服务机构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属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与依法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保持一致。失信信息因公示期限届满、信用修复等原因停止公示的,采集、使用该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平台上撤除该失信信息。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认为信用服务机构采集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信用评价不当,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处理。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及时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8.《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2026修订)》
    《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2026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涉烟失信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的种子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作用,维护成员合法权益,组织种子企业共同制定团体标准,为成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种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者分级分类管理体制,促进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10.《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26修订)》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26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奖惩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时更新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对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逐步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作为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评先评优、金融支持等的重要依据;对严重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予以惩戒。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11.《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6)》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6)》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开展信用评价,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汇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风险、追溯、信用等管理,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出具、查验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查询等服务。

    12.《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
    《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电梯安全协同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监管,定期组织信用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1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修订)》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信用档案,记录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三、市级·新规

    1.《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6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科研信用修复机制,按照“谁作出、谁修复"的原则,记入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且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依据项目申报途径,可以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科研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按规定作出修复决定。

    2.《银川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银川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人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业服务中心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人的信用建档和信用数据日常管理,开展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人的信用建档、业务能力测试、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人的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日常巡查、动态监管、继续教育等工作。各级物业行业协会协助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人的职业技能提升有关工作。

    3.《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
    《扬州市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不得骗取、套取政府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4.《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监督、引导企业合法经营。

    5.《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分类监管、风险提示以及联合惩戒的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6.《宿迁市消防条例》
    《宿迁市消防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消防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强化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依法采取便利化措施;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依法加强监管力度。

    7.《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文明行为信用积分制度,对公民文明行为给予激励,提高全社会文明诚信意识。

    8.《鞍山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
    《鞍山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挖掘信用管理,对于修复道路质量不合格、进行约谈后仍然整改不达标的施工单位,和多次违反规定,未按批准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逾期不缴费等行为加强信用监管。

    9.《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通化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物业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评分标准,定期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10.《青岛市旅游条例(2026修订)》
    《青岛市旅游条例(2026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健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落实信用评价、信用修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机制。

    11.《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26修订)》
    《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2026修订)》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12.《大庆市数据条例》
    《大庆市数据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市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数据库,根据需要推进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题数据库建设。涉及多个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由牵头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数据收集、更新、维护。

    13.《昭通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昭通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机构、组织以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信用良好的,按照规定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激励。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