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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涉及信用的新规


信用商务网【官方网站】 · http://www.ccbn.org.cn     发布时间:2025/1/2

    2025年1月拉开崭新帷幕,一批新的政策法规、标准陆续开始实施,从国家、省、市层面都与信用紧密相关,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家·新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

    2.国家医疗保障局《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基本原则】短缺易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在完成挂网后持续加强监测评估,必要时采取函询约谈、信用评价等措施处置价格风险。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针对经多次函询约谈无效…信用评价失信事项,首涨省最低按“严重失信”给予信用评级并采取相应约束措施。其他跟进涨价的省份参照首涨省给予信用评级并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信用保险等服务,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促进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风险补偿方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并有效控制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和集中度风险等在内的信用风险。
    第四十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独立、集中化管理的内部审计体系及相应的报告制度,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治理机制,促进合规经营、履职尽责和稳健发展。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和审计情况。出口信保公司应当持续强化内部审计力量,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整体外包,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独立对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三年实现一轮分支机构内部审计的全覆盖,并持续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报告,对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当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审计中发现重大风险问题的,及时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4.《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4修正)》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4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邮轮卫生状况、运营方及其代理人检疫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等级、现场监管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制定邮轮检疫风险评估技术方案,确定邮轮检疫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5.《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惩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上传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二、省级·新规

    1.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完善并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发挥信用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监管效能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证明事项清单之外,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生成的含有经营主体相关信息的专用信用报告,可以替代有关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经营主体已经提供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生成的专用信用报告的,有关单位不得再要求其重复提供相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 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企业注销、财产接管与处置、职工安置与社保转移、税费办理、信用修复、风险防范、融资支持和信息查询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拯救价值的困境企业进行重整、重组;建立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简化破产流程,提高企业破产的办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2.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推进跨部门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提升市场主体融资便利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降低担保费率,提高对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引导知识产权评估、交易、代理、法律等服务机构进入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推动银行专项授信。

    3.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修订)》
    《职业教育条例(2024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给予激励。产教融合型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按照规定享受税费优惠。

    4.海南省《自由贸易港进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若干规定》
    《自由贸易港进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若干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的企业纳入环保信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业务的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5.云南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建立承储单位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6.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2024修订) 》
    《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药品信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2024修订)》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办法是对乐城先行区内医疗卫生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相关企业或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人(以下简称药械化企业)和医疗药品监督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的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况进行监管。
    办法的内容包括信息分类与管理、信息归集与共享、信用评价与差异化监管、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鼓励与监督等,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乐城先行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医疗药品器械一体化信用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它将有助于提高医疗药品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促进医疗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乐城先行区的整体信用水平和竞争力。

    7.广东省民政厅等14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强化保障措施…要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8.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湖北省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本省辖区内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承包经营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的企业,包括受委托经营管理学校食堂的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归集、分类分级量化管理以及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活动。

    9.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2024修订)》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职称评审标准(2024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科研诚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人员,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0.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2024修订)》
    《辽宁省科技服务人员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标准(2024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坚持科研诚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和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人员,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1.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实行预收费的,应当向备案地民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养老机构预收费备案表》(附件 1);(二)《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纳税证明材料(机构设立不满一年的除外);(四)养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管理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五)预收资金保障凭证(实行资金存管的,提交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采用银行保函或者履约保证保险冲抵全部或者部分预收资金的,提交保函或者履约保证保险材料);(六)本机构预收费管理制度;(七)备案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将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公示。对于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的,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市级·新规

    1.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4修正)》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4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大气环境违法事件信息应当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数据、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2.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4修正)》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4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3.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管理物业信用信息平台;(三)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等开展培训;(四)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五)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六)依法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2024修正)》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2024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进行信用管理,依法将其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5.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4修正)》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4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建材市场等各类市场主办方加强文明市场建设和信用管理,巩固和提升各类市场规范化、长效化管理水平。

    6.葫芦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7.乌兰察布市《粉尘污染防治条例(2024修正)》
    《粉尘污染防治条例(2024修正)》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负有粉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将粉尘污染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对粉尘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守信激励。

    8.林芝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
    《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出租房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的开发建设、管理与维护。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采集、导入、更新出租房相关信息,实现出租房租赁备案、治安、消防、经营主体登记、公共卫生服务、信用和处罚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共享。

    9.包头市《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
    《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平台。市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市其他信息平台,共享数据。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

    10.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4修订)》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4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排污单位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应当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11.银川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林草和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违法信息推送至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2.汕尾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目录、程序、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优化招标投标流程,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推动招标投标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推广远程异地评标,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支付现金。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银企融资对接机制,推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与企业的信息高效精准对接,促进市场主体信贷便利化。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开发、推广惠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企业融资获得率。 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融资畅通,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13.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通报相关信用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14.吐鲁番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15.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规范和指导会员诚信守法、有序经营,开展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纠纷协调、信用建设等工作。

    16.东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和分级动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

    17.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机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城建档案管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18.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2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24)》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建筑行业信用管理体系,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联网的建筑行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建立建筑行业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倡导和褒扬守信行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 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行业协会组织章程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19.鞍山市《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办法》
    《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校园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膳食经费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校园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加强食品安全评价考核,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卫生健康、财政、审计、公安、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园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情况、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和整改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学校、供餐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并通报教育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依法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供餐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作为政府采购、选择招标的重要考量因素。

    20.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试行)》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试行)》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党群工作部应当做好媒体邀请和信息发布管理工作,通过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营造良好的营商舆论氛围。全区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宣传推广营商环境方面好的经验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
    第十三条 全区各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上级及全区支持发展的政策,享有公平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主体依法平等参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排斥、限制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发挥统筹作用,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交易服务流程,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推广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使用电子保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指导、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交易规则及监管措施,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 全区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科技工信局应当会同财政金融局等有关部门在财政扶持、费用减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金融局应当会同科技工信局推进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担保风险补偿。
    第二十三条 发展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部门采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使用,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社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应当牵头各有关部门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审批部门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应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六条 社会事务综合协调办公室应当会同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组织各有关部门梳理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等内容,并统一对外发布。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同步更新清单。各有关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选取与企业密切相关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发现承诺不实的,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索要证明。
    第五十条 口岸管理局、招商工作部、海关应当采取集中宣讲、培训、精准辅导等信用培育方式,加大 AEO 企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培育力度,降低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减少企业稽查、核查等监管频次,提升精准服务企业水平,切实提高 AEO 企业获得感。充分释放海关主动披露政策红利,为外贸企业提供主动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鼓励企业守法自律,促进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持续优化外贸营商环境。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税款担保电子化、进出口退税申报报关单和发票“免填报"等改革举措,提高跨境电商通关效率。
    第七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其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分类结果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等机制。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对食品、药品、建筑工程、交通、应急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实施分类监管的部门和履行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五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互联网 + 监管"系统,牵头推动各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八十条 发展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应当推行专用信用报告替代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信用报告可以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获取。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同时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第八十一条 发展和统计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应当牵头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流程,优化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结论的共享和互认机制。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制度。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有关部门应当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企业被执行人精准适用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意见的通知》(郑港法〔2023〕79 号),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助企纾困。

    21.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积极搭建合作平台,通过举办接洽会、推介会、签约会等方式,加强与外地工商联等机构对接,促进交流合作。鼓励企业抱团拓展业务,协调企业在外业务相关问题。积极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担保、退税、法律援助和货物通关等服务。对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获得的奖项,在企业资质升级、评先评优、信用评价以及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认可,具体细则由市住建局牵头制定。
    (二十七)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构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追求品质的市场环境。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鼓励在招投标活动中充分应用国家、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拓宽应用范围。由市住建局牵头制定行业发展信用激励措施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

    22.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配套实施细则》
    《厦门市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资金配套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信息核查。市科技局对申请单位开展相关信息核查,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单位信用、涉黑涉恶、市级其他项目查重等情况。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给予配套资金: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涉黑涉恶企业;信用黑名单;被列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名单;处于财政科技扶持资金限制申报期间。

    2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
    《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中心核查属实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记入申请家庭居住管理信用档案:… 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不良信用记录情况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积极参加社区公益、志愿服务、协助监管等活动的,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中心确认属实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良好信用记录记入申请家庭居住管理信用档案。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申请家庭的良好信用记录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所在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公开,申请家庭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24.泰州市科学技术局《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处理期满后自动修复并移出失信名单。
    第十八条 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二)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已履行完毕处理决定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三)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需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供信用报告。
    第十九条 信用修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相关责任主体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承诺书。 (二)受理申请。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予以确认,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三)核查申请。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和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四)修复认定。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按规定录入泰州市科技项目管理平台,并报送省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不予修复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二十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25.青岛市民政局、中共青岛市委社会工作部《青岛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青岛市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自2025年1月16日起施行。
    在全市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市、区(市)民政部门按照“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26.韶关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
    韶关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四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升放气球年度报告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升放气球活动等内容。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27.金华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
    金华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
    10.构建公平高效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数据流通监管机制,对数据认证、交易、备份、追溯、跨境流动等环节进行监督。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完善数据交易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研究界定数据相关合规审查、安全审查、算法审查、侵权认定的实现规则,畅通举报投诉和争议仲裁渠道,保障数据要素合规流动。

    28.襄阳市人民政府《促进跨境电商提质跃升的实施意见》
    《促进跨境电商提质跃升的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创新跨境电商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推动外汇收支便利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电商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有资质的保险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引导社会金融资本进入跨境电商领域,形成多元化保障机制。〔责任单位:襄阳金融监管分局、市财政局、人行襄阳市分行〕

    29.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试行小额工程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
    《试行小额工程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参与小额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在符合以下信用条件时,可选择以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 (一)在“信用中国”中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信用条件要求;由联合体各方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同意授权,并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出具信用承诺函。

    30.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
    《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相应增减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概率。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等情况的,可以视情增加行政检查次数;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适当减少行政检查次数。

    31.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7部门《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内外金融(含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或侨资外资金融运营机构、著名中介服务机构等设立公司总部、地区总部、业务管理总部、金融总部或合作、合资设立服务机构。国内外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信用评估、企业增信等机构设立服务中介机构。

    32.《台州市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
    《台州市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7年)》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13.完善综合服务体系。积极与省级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合作,发挥供应链和市场渠道优势,推动信息共享、电商信用、风险防控、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统计监测等领域合作。完善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支持各地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积极举办各类政策宣讲、实操培训、主题沙龙等活动,每年举办 50 场以上,服务企业 2000家以上。

    33.《三亚市政银保合作实施措施》
    《三亚市政银保合作实施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1.信用贷款。由银行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单笔100万元以下的信用贷款;银行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抵(质)押,不得引入保险机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措施。
    2.类信用贷款。类信用贷款包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农地抵押贷款和单证质押贷款3种贷款产品。
    (一)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超过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即可启动风险分担。风险分担时,银行机构应当按笔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提交风险补偿申请。风险分担按下列规则执行:
    1.风险补偿率。风险补偿率=单家银行机构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享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总金额/单家银行机构本措施规定的贷款总金额×100%。风险补偿率计算到单家银行机构,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2.80%补偿。当放贷银行机构风险补偿率不超过3%时,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超过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由专项资金补偿银行机构贷款本金损失的80%。
    3.0%补偿。当放贷银行机构风险补偿率超过3%时,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超过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专项资金不再补偿银行机构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损失。
    4.责任转换。当放贷银行机构风险补偿率降至3%以下时,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超过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对银行机构转为执行80%补偿规则。
    银行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担保贷款,均需建立单独台账,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按月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1.信用贷款和类信用贷款本金超过追偿期限(贷款到期60日后)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风险补偿率不超过3%时,放贷银行机构即可向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申请风险补偿。放贷银行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风险分担补偿申请报告(正式文件)、风险分担80%补偿申请表、贷款还款流水、贷款逾期60日记录和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34.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二版)》
    《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二版)》自2025年1月5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标准·新规

    1.《旅行社信用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DB3211/T 1085-2025
    标准名称:旅行社信用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实施日期:2025年1月1日
    说明:适用于在本地注册的旅行社及外地旅行社在本地注册的分支机构的信用评价和管理。

    2.《养老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DB11/T 2305-2024
    标准名称:养老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实施日期:2025年1月1日
    说明:养老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包括3项一级指标、7项二级指标和26项三级指标,指标项得分为950分。其中一级评价指标包括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每项指标由细分指标组成。

    3.《行业信用评价指南》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DB11/T 2303-2024
    标准名称:行业信用评价指南
    归口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实施日期:2025年1月1日
    说明:文件给出了行业信用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流程、评价方法、评价指标、等级划分、档案管理等。
    评价主体宜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制度,内容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工作原则、工作机制、评价方法、评价内容、评价等级、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应用、主体权益保护等。
    评价主体宜结合评价对象的行业属性、特点和评价工作的需要,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自主选择运用平衡积分卡、评分卡等评价方法,进行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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