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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相关理论问题研究


信用商务网【官方网站】 · http://www.ccbn.org.cn     发布时间:2023/5/11

    学界对于信用惩戒(或“失信惩戒”)的理论讨论主要集中于其功能、法律定性及合法性控制三个方面。现有研究指出,信用惩戒具有监管效能提升、治理部门和治理工具整合、声誉规制、推动行政方式转换等多重功能。研究者将信用惩戒区分为公法信用惩戒和私法信用惩戒,二者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同时,现有研究大多从信用惩戒设定和信用惩戒实施两个维度着手,探讨对信用惩戒施加合法性约束和控制的必要性与制度方案。信用惩戒理论研究下一阶段的重点,应当是对我国运用信用惩戒的制度实践经验进行深入挖掘,从中归纳提炼出具有一般意义的学理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助于认识深化和实践推进的理论见地。


    本文节选自图书《信用蓝皮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报告(2021-2022)》中理论篇“信用惩戒相关理论问题研究”章节。
    作者:戴昕,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昊林,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一、信用惩戒的功能
    1.监管效能提升
    基于信用信息实施惩戒与原有执法机制相比,具有更高的执法精准度、更低的执法成本。此外,信用惩戒措施大多在作用时间和范围上都具有扩张态势,因而进一步增强了执法威慑力,具有提升现有监管效能的功能。
    2.治理部门与治理工具整合
    信用惩戒承担着整合多元治理部门与多元治理工具的功能。这一功能系统性地改变了我国社会治理的格局以及政府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角色。在政府内部,信用惩戒对多部门信息共享、执法协作机制的推动,也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各领域监管执法机关之间的结构性关系。
    3.声誉规制
    列入“黑名单”、公示失信信息是信用惩戒的常见手段。现有研究指出,这些手段都具有释放信息影响社会和市场主体声誉的功能。规制对象对自身声誉及对应社会市场待遇的关注,则会促使其主动调整行为,寻求合规,避免信用惩戒可能带来的负面声誉后果。
    4.推动行政方式转换
    为了实施信用惩戒,政府部门归集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得到了系统性增强。现有研究指出,“量化型”失信评价依赖特定算法对不同类型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量化统计,其本质是一种“数字治理”,通过数字量化的方法对传统行政规制工具进行优化改进。
    二、信用惩戒的法律定性
    根据实施主体和领域的差异,信用惩戒一般可以被区分为公法信用惩戒和私法信用惩戒。“公法信用惩戒”,一般指政府机关在公共领域所采取的信用惩戒。“私法信用惩戒”,一般指由市场主体在非公共管理领域尤其是市场交易领域发起的信用惩戒。
    就公法信用惩戒措施的法律定性而言,学界和实务界探讨较多并存在争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公共机关实施的信用惩戒是否构成行政处罚。行政法学研究者围绕这一问题,已经形成了“行政处罚说”“间接强制执行说或担保的行政处罚说” “综合或独立的法律责任说” “政府管制手段说” “类型化说” 等学说。信用惩戒涵盖的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其中任何一类具体行为(例如列入“失信黑名单”)也包含不同的形态,甚至具体行为还往往包括多个行为阶段,因此要借用一个概念对所有行为加以框定,或用行政处罚法的一套合法性控制框架对所有行为进行规范,是极为困难的,但这一问题的现实制度意义预计会随着行政基本法典及规范各具体信用惩戒行为的法规规章的颁布而不断降低。
    同公法信用惩戒概念一样,私法信用惩戒也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在法律定性上也存在争论。但与公法信用惩戒法律定性争议不同的是,对私法信用惩戒在法律加以定性的目的,主要是让落入此概念范畴内的相关信用惩戒措施可不受或少受法律的约束,以此保障私法信用惩戒能够以私法自治为基础,以信用信息系统为核心进行建构。
    三、公法信用惩戒的合法性控制
    1.公法信用惩戒的设定的法治约束
    在设定维度,现有研究充分结合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规范要求,寻求对公法信用惩戒的设定施加严格规范约束。
    在形式法治层面,现有研究指出公权力实施信用惩戒应当符合惩戒标准法定、惩戒对象法定、惩戒主体法定、惩戒措施法定、惩戒程序法定、惩戒期限法定、救济机制法定等一系列法定性要求。在实质法治层面,现有研究指出信用惩戒应当遵从比例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平等原则等法治原则。
    2.公法信用惩戒实施的法治约束
    在实施维度,现有研究一方面检讨了传统行政救济手段(如行政诉讼)存在的不足并尝试提出补救方案,另一方面探讨了信用修复等新型信用权益救济方式可能具有的意义和问题。
    传统行政诉讼制度主要以行政机关做出的单一侵害行为作为审查对象。信用惩戒措施实施主体多、行为阶段多,行政诉讼对其加以审查、对相关损害提供救济的能力存在严重局限。另一方面,即便信用惩戒的适用是正确的,也不意味着失信主体再无“重新来过”的机会。社会信用制度运行的最终目的,是使社会和市场主体尽可能保持或回归守信状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信用修复制度为信用惩戒制度提供了退出机制,使信用惩戒制度得以实现程序正义。信用修复制度所具有的高效性与便捷性,使其成为符合失信主体需要的首选补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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